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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作業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增進學生專業實務經驗與研究知能,結合產業打造產學合作教育環境,創造實習機會,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並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大同大學校外實習課程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相關定義如下:
一、 校外實習機構:指設立或登記之國內外合法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 實習生:指於本校就讀,在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之一般在學學生。
三、 學校輔導老師:教學單位安排所屬輔導實習生之校內老師(以下簡稱輔導老師)。
四、 實習機構輔導老師:實習機構指派負責實習生之實務訓練及輔導之專人(以下簡稱機構導師)。
第3條 本細則由大同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統籌推動,並由教務處負責校級相關制度之訂定。本校各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除應定期召開會議外,如遇學生實習申訴、爭議或緊急案件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章 實習分類
第4條 校外實習係指實習生赴校外實習機構進行實務學習,並依大同大學校外實習課程辦法辦理。
第5條 校外實習分一般型與工作型:
一、 一般型指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無從事學習訓練課程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實習生於實習機構之身分認定,僅具學生身分。
二、 工作型係指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實習生於實習機構之身分認定,兼具學生及勞工身分。
第三章 實習機構開發、評估與審核
第6條 實習機會開發可透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 由各教學單位自行開發符合其專業之實習機會。
二、 由實習機構主動向實習相關單位提出實習合作申請。
三、 由研發處與實習機構商討合作意願。
第7條 各教學單位應結合系所專業知識與實習課程規劃之特色,經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選定校外實習機構,媒合學生前往實習。
第8條 為確實瞭解首次合作之實習機構是否符合各教學單位專業,應於學生實習前填寫大同大學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評估表,並經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並妥善保存。
第9條 實習機構合作機構評估應包含
一、 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公司名稱、負責人、聯絡人、聯絡電話、統一編號、公司地址等。
二、 學生實習資料:學生姓名、實習地址、實習內容等。
三、 實習權益:加班或輪班狀況、薪資待遇、保險狀況、膳宿提供、工作環境、工作安全性、工作負荷與合作理念等。
四、 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評估:實習內容與科系專業性之符合度、實習內容與科系培育代表性職能之符合度等。
第10條 實習機構須經教學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評估通過,方可安排學生實習。
第四章 實習合約、計畫書與保險
第11條 學生實習前先至學生校園資訊系統填寫校外實習申請表並印出紙本申請表,經逐級簽核後送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存查。
第12條 校外實習之實習生須經家長同意,並簽訂大同大學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
第13條 學生實習前應簽訂實習合約書,並以實習機構、學校及實習生三方簽署為原則。
實習合約書規範學生至實習機構之相關權利義務,應包括下列事項:三方負責事項、實習場所、實習期間、實習時數、相關保險及給付、實習生輔導內容及考核、實習生不適應之輔導轉換方式與實習爭議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14條 實習合約書,各教學單位應於實習生開始實習前完成簽署,以保障三方相關權益。其類型如下:
一、 一般型合約:係指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無從事學習訓練課程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實習機構並無提供實習生薪資,或僅提供獎助學金與津貼,實習生與實習機構為養成教育之實習關係。
二、 工作型合約:係指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有勞務提供或工作實習,實習機構提供實習生薪資,實習生與實習機構為僱傭關係。
實習合約書實須依照一般型或工作型簽訂,並且實習相關單位應督導學生確實瞭解校外實習合約書內容,以保障自身權利義務。
第15條 實習合約公版由註冊課務組提供,如實習機構欲使用其他合約書,應以學校為主體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書,內容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之一規範,且應於合約中明定下列事項:
一、 合作機構提供學生相關操作訓練,並配合學校指派之專責教師提供諮詢輔導。
二、 合作機構負責學生於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配置與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 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 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爭議協商處理方式。
五、 中途終止實習之轉介、輔導措施。
六、 實習場所、工作時間(校外實習時數)、合約期限、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待遇(或獎助學金)、膳宿及保險、另訂合約協議、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及實習考核等項目。
七、 須留意合約內容相關法律問題,以避免簽署後衍生爭議。
第16條 實習生於進入實習機構前,必須與機構導師討論未來實習內容,並擬出一份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書,並應列為實習合約之一部份。
實習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一、 基本資料:學生姓名、實習機構名稱、實習期間、學校輔導老師姓名、實習機構輔導老師姓名。
二、 實習目標:實習申請動機、實習學習目標。
三、 實習學習內容:實習工作項目或學習內容(各階段實習內容規劃及時程分配、學習目標、課程內涵)、實習機構提供之指導與資源說明。
第17條 辦理學生保險:
一、 實習生於實習開始日前一個月的25號前,至學生校園資訊系統填寫完實習資料,學校將依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實習學生團體意外險共同供應契約內容,為實習生投保,並支付保險費,以提供學生實習期間之安全保障。
二、 保險公司優先選用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招標之得標廠商。投保費率以能提供相同保費享有「傷害保險200萬元」及「傷害醫療險限額5萬元(含門診實支實付及住院日額給付)」之保障為原則。
三、 學生於實習過程中除學習外,倘有實際之勞務付出,則與合作機構間成立僱傭關係,實習學生並應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並由合作機構按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勞工保險。
第五章 實習輔導與訪視
第18條 各教學單位須於實習生實習期間安排校內老師擔任實習輔導老師,並由輔導老師及機構導師共同執行學習上之輔導。
第19條 輔導老師應依各教學單位安排授課、督導與輔導實習生,不定期赴實習機構訪視,並於實習期間至少實地輔導訪視1次,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輔導訪視均應填寫校外實習輔導訪視紀錄表,作為輔導成效之佐證與備查資料。
第20條 輔導訪視津貼及差旅費依照「大同大學國內校外實習輔導訪視經費報支要點」規範申請。
第六章 實習考核評分與意見回饋
第21條 採計學分數之校外實習其成績與學分授予,依「大同大學校外實習課程辦法」辦理。
第22條 實習結束後實習機構應協助填寫實習考核表,並依各教學單位規定以作為評核實習總成績之依據。
第23條 實習成績得依實習計畫書、出勤記錄、實習考核、實習週記/月記、輔導訪視、實習成果報告等,由各教學單位自行訂定共同考評標準。
第24條 經評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分,得視需求由實習機構開具蓋印實習單位名稱之「實習證明書」,並具體記載實習生之姓名及系所、實習期間及實際實習時數等重要事項。
第25條 實習結束後實習生與實習機構,應填寫實習回饋問卷(包含校外實習成效及滿意度調查),以供未來實習課程檢討與改善。
第26條 各教學單位執行專業實習歷程文件須妥善保存,以利主管機關審查;並視需要回報統籌單位實習成效,以定期提送實習委員會進行評估與考核。
第七章 實習不適應與爭議事件處理
第27條 實習不適應之處理
一、 實習生若有不適應等情事,先由輔導老師協助輔導與評估狀況,並依照各教學單位相關規定,適當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
二、 經追蹤輔導或評估,如未改善時,確實無法繼續勝任而實習終止者,各教學單位應予協助並完成相關終止作業
第28條 爭議申訴及爭議處理
一、 本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或利益時,應向輔導老師反映。
二、 各教學單位受理爭議事件,應先由輔導老師與機構導師共同商議改善方法,如無法協調或學生不接受處理結果,則提交至系所校外實習委員會研議處理。
三、 各系所校外實習委員會接獲申訴後,應召開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進行討論,並研議處理方式;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處理。
四、 系所依規定召開會議時,應邀請申訴學生及實習機構代表列席參與,並具體陳述相關事實,以利進行客觀之評斷及決議。並共同商討決議;若涉及勞資權益,學校應邀法律學者專家協助釋疑。
五、 會後應將會議決議或結果作成紀錄,並通知爭議事件學生及實習機構依據決議進行調整及改善,若有任一方不同意決議結果,各系所應啟動實習轉換機制或終止實習;如實習機構明確違反勞動相關法規,應提報校級實習委員會,並得依法採取相關法律途徑及訴訟,以確保學生實習權益。
六、 學生實習爭議經一般行政程序處理仍然無法有效解決,或因校外實習而受到學校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依「大同大學學生申訴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七、 各教學單位事件結束後應將處理結果結案存檔,並提報各系所校外實習相關委員會議及學生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作為日後辦理學生校外實習各項業務改進之參考。
第29條 學生遭遇性別平等事件時,學生本人或知悉者應通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依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30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31條 本細則經大同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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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作業細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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