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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研發成果股權處分管理要點

一、 本校為建立研發成果股權處分管理機制,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股權處分管理機制參考原則」,特訂定「大同大學研發成果股權處分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研發成果股權(以下簡稱技術股權),係指以本校所有之研發成果以技術移轉授權、讓與等方式,獲得營利事業之股份或股權。
三、 本校持有之技術股權由總務處負責保管,相關管理事務得由副校長、研發長、總務長、會計室主任組成處分管理小組,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並評估學校持有技術股權價值,適時提出股權處分方案。
四、 管理單位得規劃股權處分方案,進行價格與時點評估:
(一) 上市(櫃)股票處分方案: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至少應參考最近成交價格、並得考量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議定之。
(二) 非上市(櫃)股票處分方案:至少應包括擬出售之對象、底價、股數、及時間區間後提出方案。
五、 股權處分方案之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一) 初審:委請校外技術鑑價專家或會計師擔任初審委員,針對處分方案實質審查,並作成初審意見送複審委員會。
(二) 複審:由處分管理小組組成複審委員會,參酌初審意見審查處分方案。
六、 處分程序依複審委員會之決議,經校長核定後,由保管單位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股權處分方案,保管單位應將處分股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七、 股權處分管理及相關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本校內部作業進行股權處分定價,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與財產帳面減損之責任。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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