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事業與資訊經營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申請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同大學事業與資訊經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系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延長服務,依據「大同大學
經營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執行之,先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系教評會)初審,並經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三條 本系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應在本系教師編制內名額為之,並應顧及新聘及升等之平衡。
第四條 本系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之審查作業程序 ,應依據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五條 教師依前條各項規定完成聘任者,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六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需依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一) 學術研究型:近五年內或上一等級至今,
1. 教學優良:至少 80% 以上任教科目的學期教學評量平均分數均在 3.5 分以上,且無任何不適任行為。
2. 研究成果:代表著作必須以本校名義發表,申請人必須為代表著作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1) 升等助理教授: 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或已接受發表二篇期刊論文
(其中 THCI 、 TSSCI 、 AHCI 、 SCI 、或 SSCI 至少一篇 )。
(2) 升等副教授: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或已接受發表三篇期刊論文
(其中 THC I 、 TSSCI 、 AHCI 、 SCI 、或 SSCI 至少二篇 )。
(3) 升等教授: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或已接受發表五篇期刊論文
(其中 THCI 、 TSSCI 、 AHCI 、 SCI 、或 SSCI 至少三篇 )。
(二) 教學研究型:近五年內或上一等級至今,
1. 教學優良:至少 90% 以上任教科目的學期教學評量平均分數均在 3.5 分以上,且無任何不適任行為。
2. 研究成果:代表著作以「 教學研究代表著作 」 與 「 教學歷程和成果報告 」為主體,必須以本校名義發表, 且與教學領域相關 ,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1) 升等助理教授至少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 「教學研究著作」 論文二篇。
(2) 升等副教授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教學研究著作」 論文三篇。
(3) 升等教授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 「教學研究著作」 論文四篇。
(三) 技術應用型:近五年內或上一等級至今,
1. 教學優良:至少 80% 以上任教科目的學期教學評量平均分數均在 3.5 分以上,且無任何不適任行為。
2. 研究成果:代表著作必須以本校名義發表,且與 申請人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案相關, 申請人必須為代表著作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1) 升等助理教授:
I. 至少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 或已接受發表論文二
篇;且
II. 技術移轉金額達 100 萬元。或
擔任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案主持人(依研發處資料庫為準之科技部及非科技部計畫且 編列符合本校規定管理費 ),平均每年至少一案,累積金額達 300 萬元,且至少有一件以上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計劃。
(2) 升等副教授:
I. 至少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三
篇;且
II. 技術移轉金額達 200 萬元。 或
擔任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案主持人(依研發處資料庫為準之科技部及非科技部計畫且編列符合本校規定管理費 ),平均每年至少一案,累積金額達 400 萬元 ,且至少有一件以上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計劃。
(3) 升等教授:
I. 至少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 期刊發表 或已接受發表論文四
篇;且
II. 技術移轉金額達 300 萬元。 或
擔任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案主持人(依研發處資料庫為準之科技部及非科技部計畫且編列符合本校規定管理費 ),平均每年至少一案,累積金額達 500 萬元 ,且至少有一件以上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計劃。
第七條 本系應聘教師之等級,悉依「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
第八條 本系應聘教師之聘任及其專門著作審查,悉依「 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大同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
第九條 本系教師之升等審查程序,悉依「 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及「大同大學教師 升等作業時程表」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系教師申請改聘時,悉依「 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系研究人員之資格認定、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有關事項,由本系教評會辦理初審,並經院級教評會複審,通過後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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