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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事業與資訊經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學系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系教評會 )。
第二條 本系教評會初審下列事項 ︰
一、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之審查事項 。
二、 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事項 。
三、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事項 。
四、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 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事項 。
六、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事項 。
七、 有關教師升等申復事項之審議。
八、 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 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
九、 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
十、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
審查通過之事項,應依規定送院級教評會審議。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學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 ,以無記名方式選舉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織之,但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專任教師不足以組織本系教評會時,得聘請專長類似之其他單位教授、副教授擔任。本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委員任期為一年, 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
聘、不續聘之議案時,必須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說明。參加會議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七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系教評會對於評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第八條 本系教評會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院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九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系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 送院、校級教評會審議後,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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