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事業與資訊經營學系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規範本系自我評鑑各相關工作之執行,以提升系所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之效能,特訂定本系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自我評鑑每六年辦理一次。
第三條 為配合執行本系自我評鑑各相關工作,特設立「大同大學事業與資訊經營學系自我評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四條 本小組最遲應於受評鑑年度前一年成立。
第五條 本小組組織產生與任務如下:
一、 本小組由系務會議產生,授權執行有關自我評鑑之相關事宜。
二、 本小組由本系5至7人專任教師組成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及對外聯絡窗口。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三、 本小組任務與權責如下:
1. 負責依據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所擬定之評鑑項目撰寫系所自我評鑑報告。
2. 負責籌備、執行評鑑委員實地訪評之一切事宜。
3. 依據校外專家評鑑 結果書面報告,負責進行修正、增補與說明等工作,並得就相關缺失提出改進計畫書(含改進時程),並提交院長自我評鑑總報告初稿。
4. 依據院長針對自我評鑑總報告初稿之修正意見做最後修正工作,完成並提交院長自我評鑑總報告定稿,由院長或院長轉送相關單位審議。
5. 其他經系務會議通過交由或授權本小組處理之事務。
四、 本小組提交院長之自我評鑑總報告定稿中,有關改進計畫書(含改進時程)以及其他修正、增補與說明部分,應提交系務會議議決如何落實與執行,以做為改進本系所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工作之依據。
第六條 評鑑方式:
一、 自我評鑑:由本小組 依據評鑑項目,明定評鑑細項及系所評鑑之相關事宜。
二、 校外專家評鑑:聘請校外專家學者至少 2 名,到本系進行自我評鑑之檢視及實地訪評。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務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事業與資訊經營學系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