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電機系所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大同大學電機系所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訂定。第 二 條 新聘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本系教評會審議︰
一、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二、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
四、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五、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
教師依規定完成聘審者,專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兼任教師以當年九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 三 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依教師評鑑結果,按教學50%、研究30%、服務15%、輔導5%為權重計算總分,總分達七十五分(含)以上者方得提出升等申請。教師服務未滿五年,其教師評鑑成績依比例調整。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一)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二篇期刊論文 (其中SCI(E)、SSCI至少二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可排除申請者擔任指導教授的本校學生一位)或唯一通訊作者。
(二)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三篇期刊論文(其中SCI(E)、SSCI至少二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可排除申請者擔任指導教授的本校學生一位)或唯一通訊作者。
(三) 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四篇期刊論文(其中SCI(E)、SSCI至少三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 (可排除申請者擔任指導教授的本校學生一位)或唯一通訊作者。
二、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經系評、院評、校評通過可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本校規定。
三、新取得博士學位之舊制現職講師應先以學位送審助理教授資格,經學校同意可以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四、符合升等條件之兼任教師,須在本校連續任教三年以上,始得在本校提出升等之申請。
第 四 條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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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電機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114 07 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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