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電機系(所)學生修讀學、碩士應屆畢業生修讀本所碩士班辦法
大同大學電機系(所)學生修讀學、碩士應屆畢業生修讀本所碩士班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工程學院優秀同學繼續留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凡本校工程學院學生皆可填具『大同大學工程學院學生修讀電機系學、碩士應屆畢業生修讀本所碩士班資格審查申請表』提出資格審查之申請。錄取名額、甄選標準及甄選程序由本所教師組成之資格審查委員會訂定,並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條 申請日期及放榜日期:自大二下學期至大四上學期之期末接受申請,於次一學期開學後公告通過名單。
第四條 經錄取之學生,其申請加修學分由系主任核准即可。
第五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於二個月內決定指導教授,並於第四年級(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且需參加本所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 大學期間所選修之本所課程,可抵算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不含論文學分),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七條 核准修讀本學程之學生必須符合本系學士學位與本所碩士學位之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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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電機系(所)學生修讀學、碩士應屆畢業生修讀本所碩士班辦法-11408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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