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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執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準則

一、 本校為有效執行教育部核撥之博士生獎學金補助經費,依「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作業要點」,特訂定「大同大學執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 本準則所稱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係由副校長擔任計畫主持人,依教育部當年度公告之「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作業要點」,提出申請計畫所獲核撥之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及學校配合款、企業配合款、其他配合款等自籌經費共同資助成立。
三、 前述學校配合款,得包括學雜費收入、各院系所務發展基金、校友募款等。其他配合款,得包括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學生獎助學金、教育部之研究生獎助學金、校級研究中心之獎助學金、各研究計畫案提供之研究津貼等。
四、 本獎學金限本國籍博士班一至三年級非在職學生申請,且不得支領「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之獎學金。
五、 本獎學金由校級審查委員依評選標準,根據教育部核定名額,擇定獲獎學生正取名單、備取遞補名單,正取名單因故缺額時(包含符合停止補助條件者),得由候補人選依序遞補。
六、 本獎學金支付每人每月4萬元,其中包括本經費2萬元,自籌經費2萬元。
七、 當年度教育部如另有核發加碼補助金額,學校經校級審查委員審議,得另擇優加碼給予獎學金。
八、 本獎學金核定以一學年為期間,按月分次核發,審查核定後追溯自當年8月起核發至次年7月止,至多領取至博士班3年級,並得依教育部補助經費核定期程調整。
九、 本校依當年度教育部核定名額與補助經費情形,成立「院級審查委員會」、「校級審查委員會」並召開相關會議,辦理甄選審核作業。
十、 符合資格之學生,須向所屬學院提送下列申請資料,經各學院「院級審查委員會」初審合格者,提送「校級審查委員會」複審。
1.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申請表
2.前一學年成績單(新生或逕修讀博士班者繳交碩士班成績單)
3.博士班研究計畫書
4.學習表現相關文件(如曾發表之學術期刊或研討會論文、專利、國內外競賽得獎、研究計畫參與資料、學業表現優異獎項、教學服務表現優異資料、英文能力證明及其他可資證明優異表現之資料)。
十一、「院級審查委員會」置委員5-7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其餘委員由該學院各系主任、相關專業教師共同組成審查委員會。院級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決議。
十二、「校級審查委員會」置委員7-9名,由計畫主持人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6至8人,並得邀請相關專業教師或產業代表共同組成審查委員會,陳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校級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得決議。
十三、「院級審查委員會」應於公告截止收件日後二週內完成初審並提交「校級審查委員會」,「校級審查委員會」於收到初審相關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複審核定,並陳請校長同意後公告審查結果。
十四、續申請本獎學金者,除應繳交申請表相關資料外,需另繳交前一學年學習表現成果之書面報告。
十五、續申請本獎學金者,前一學年之學習表現、及其他與專業學習、研究、職涯發展相關之績效成果,得增列為配分條件,以鼓勵爭取續領獎學金並彰顯受補助本獎學金之培育成效。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月立即停止補助本獎學金。
1.在學期間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
2.獲獎學生休學、退學或畢業者。
3.獲獎學生涉及學術倫理或性別平等事件,調查結束確認涉案者。
十七、本獎學金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停止補助之學生(休學或取得全職工作者),若後續符合申請資格時,得依申請公告重新送件申請。
十八、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作業要點」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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