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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1條 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推展與督導學生校內外實習業務,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訂定大同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依據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特設立本委員會,並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委員會職掌與任務如下:
一、 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 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 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 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代表數人,小組人數依該學期或學年度之實習學生人數彈性定之,但不得少於3人。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家長代表、企業代表、專家學者及法律專家列席。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須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5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級校外實習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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