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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自主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民國114年4月24日 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校園自主學習風氣,培養學生跨領域終身學習的能力,鼓勵學生依學習興趣、職涯方向,鏈結專業所學,特訂定「大同大學自主學習學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自主學習學分課程涵攝學系專業與通識課程,實施類型包括:
一、 專業證照類。
二、 外語檢定類。
三、 探索社會與創新實踐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申請方式如下:
自主學習課程由開課單位擬訂開課計畫書,經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之程序逐級審議通過,送校級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完成開課審議程序後,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建置本校自主學習課程清單。其變更或廢除之程序,亦同。
第四條 前條所定開課計畫書,採一課程一計畫方式,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課程名稱:應冠有「(自)」字樣。
二、 學分數:每一課程以1至3學分為原則,由開課單位自訂,須符合教育部學時認定之規範。
三、 開課目的與核心教學目標之關聯:應敘明該課程開設目的與開課單位之核心教學目標之正向關聯。
四、 學分認證要件:開課單位應具體明訂取得該課程學分認證所須具備之項目或條件(含數量、次數、時數或天數),並應註明「如有證照或證書需一併檢附,始得採認。」之意旨。
五、 申請資格:開課單位應明訂得申請該課程認證學生之資格。
六、 學分認證與審查機制:開課單位應載明執行認證審查之單位與審查程序。
七、 其他:前六款以外開課單位認為應記載於開課計畫書者。
八、 開課類型及學分認證要件,不得與本校現已開設課程或畢業條件重複。
第五條 學分認證程序:
一、 學生完成自主學習後,於在學期間,得填寫「自主學習學分課程認證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每學年第一學期於12月1日前、第二學期於5月1日前(例假日順延一日)向開課單位提出申請。
二、 自主學習學分課程認證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課程名稱及學分數。
2. 自主學習具體事實(含學習過程、時間、成果)。
3. 符合該課程認證項目要件之證明文件、資料明細。
三、 開課單位受理申請後,如申請書或應檢具證明文件或資料未備而有補正之可能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通過學分認證:
1. 逾期提出申請者。
2. 申請人資格與開課計畫書所定不符者。
3. 自主學習活動非於在學或休學期間。
4. 自主學習活動重複申請者。
5. 證明文件、資料不符開課計畫書所定要件(含數量、次數、時數或天數)。
五、 開課單位於彙整申請案件後,提交各級課程委員會或其授權之認證小組,每學年第一學期於12月31日前、第二學期於5月31日前(例假日順延一日),依本辦法及開課計畫書完成認證作業,並公告認證結果。
第六條 學分登錄:學生申請自主學習學分認證通過者,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辦理課程及學分登錄。自主學習學分課程成績採「通過」、「未通過」,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且不納入當學期修課學分上、下限。
第七條 畢業學分採認上限:修習自主學習學分課程,最多採認6學分為畢業學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