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設置辦法

第1條 本校為達成國際化目標、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國際暨兩岸合作及教育發展、提高學術水準,依照「大同大學組織規程」,設置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特訂定「大同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處下設國際暨兩岸交流組、國際暨兩岸招生組及境外生輔導組,其職掌如下:
一、 國際暨兩岸交流組:
(一) 規劃與執行本校國際暨兩岸合作計畫事宜。
(二) 安排國際及兩岸貴賓訪問事宜。
(三) 其他有關國際及兩岸交流相關事宜。
二、 國際暨兩岸招生組:
(一) 辦理境外招生事宜。
(二) 辦理學生交換相關事宜。
(三) 其他有關境外招生事宜。
三、 境外生輔導組
(一) 受理境外生諮詢及輔導事宜。
(二) 辦理境外生課程規劃及協調事宜。
(三) 其他有關境外生之輔導等相關事宜。
第3條 本處置國際長一人,綜理本處業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或職員聘任之。得視需要設置副國際長一名,襄助行政業務,由國際長就本校教師或職員薦請校長聘任之。
第4條 本處設國際暨兩岸交流委員會議,以校長為主席,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各院院長及國際長為當然委員,國際長為執行秘書。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行政單位或教學單位代表列席,規劃及檢討本校總體性國際暨兩岸交流之策略及方向。
第5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設置辦法.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