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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細則
民國114年2月10日  113 學年度第二學期 第一次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民國114年2月20日 113 學年度第二學期 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讓學生瞭解職場學習情境、兼顧理論與實務之學習,提升畢業後的就業競爭力,推動校外實習課程,依「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及「大同大學工程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進行短期/累積型校外實習課程(G008*),若實習時數不足80小時,不核給學分,其餘實習時數與學分數換算方式依本校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上述學分得列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學生實習時數由導師統計之。

三、學期中進行學期型全職全時(G009*)方式於校外相關專業單位之實習時數以每週工作40小 時、實習期間達18週為原則,由實習單位出具實習期滿證明,可獲得專業選修9學分,當學期選課不受最低修習學分數限制。學生須於實習起始日(或開學日)之二週前向系上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選課,若當學期該科成績評定為不通過,當學期不得改選G008*校外實習課程,但所做之實習時數得於次學期起改選G008*校外實習課程。

四、實習期間,由該生班級導師為實習輔導教師。實習成績考評由實習輔導教師與校外實習機構指導教師共同評定。

五、校外實習申請
  (一) 實習單位認定範圍(符合下列之一即可):
1. 政府相關、財團法人等機構之專業實習。
2. 上市上櫃公司之專業實習。
3. 經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之認可企業公司專業實習。
 (二) 實習前準備:
欲從事校外實習者,須於實習起始日之二週前填具下列表單送交導師提送校外實習委員會進行審核:
1. 校外實習申請表
2. 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
3. 經實習單位同意後簽訂之校外實習三方合約書
 (三) 實習期間:
1. 填寫「大同大學校外實習週記」
2. 實習機構指導教師/單位主管針對學生的實習狀況,於學生所填「大同大學校外實習週記」填寫考核評語。
3. 實習導師填寫「大同大學校外實習輔導訪視紀錄表」。
 (四) 實習結束後應提交:
1. 「大同大學校外實習成效調查表」共3份,分別由實習機構指導教師/單位主管、實習學生及實習學生家長填寫。
2. 「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考核表」,內含實習單位簽認之「實習期滿證明」。未經本系課程委員會審核同意及考核之實習,均不得作為取得校外實習學分之依據。
3. 「大同大學校外實習週記」及「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成果報告」,並鼓勵參加校外實習成果發表。
4. 由導師進行校外實習學分數認定並登錄成績,學生實習相關資料由系辦留存備查。
  (五) 相關校外實習表單請參照「大同大學校外實習相關表格」

六、海外實習原則上比照本細則辦理。

七、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交院務會議及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化工生技系校外實習實施細則_1140220系務通過.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