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本系為推展與督導學生校外實習業務,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以及「大同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置大同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由系主任指派教師代表數人,小組人數依該學期或學年度之實習學生人數彈性定之,但不得少於3人。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家長代表、企業代表、專家學者及法律專家列席。
三、本委員會職掌與任務如下:
(一) 審議並追蹤學生實習媒合、實習課程及計畫之執行、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及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 協助訂定實施細則,規範有關實習機構、成績考評、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實施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與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四) 核定系上學生學期中全職全時實習課程,並核給學分。
(五) 協調解決本系學生於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六)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級校外實習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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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_1140306院實習通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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