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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自主設計研究課程實施要點
民國112年3月29日 系務會議修訂

壹、自主設計研究課程目的:
本系針對大學部學生實施自主設計研究課程之目的,在於讓學生透過自主學習,研修設計相關知識、培養設計相關興趣、增進個人設計相關能力等。

貳、課程實施方式:
一.學生自大一下學期起至畢業前止,利用課餘時間,自行規劃與設計領域相關之自主學習範疇。
二.自主設計研究規劃內容,範疇得包含以下項目:
1.完成國科會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
2.完成新一代設計產學合作
3.參與產學合作案
4.國際一級競賽獲獎
5.參加國際設計工作營
6.籌辦設計相關或全校性活動
7.執行創業自學計畫
三.學生達成上述任一規定後於四年級下學期給予2學分;如該項目已具課程學分,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學生應依據各實施項目申請規定,提出個人自主設計研究計畫書審查申請表與相關資料,始可開始執行自主設計研究。
五.自主設計研究期間,學生應自行與導師或指導教師討論各階段成果,完成實施項目規定後由審查教師給予考核成績。

參、課程實施規定:
一.完成國科會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
1.學生於在學期間提出國科會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申請,並獲得審查通過。
2.學生於計畫通過後,應繳交自主設計研究計畫書審查申請表與計畫書,由計畫主持人與班導師進行審查;計畫主持人與班導師得為同一人。
3.學生應確實達成主持教師之要求,完成計畫之工作項目。
4.學生應於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結束後,繳交結案報告予審查教師。

二.完成新一代設計產學合作
1.學生於專題設計執行期間,提出新一代設計產學合作提案,並獲得第二階段審查通過。
2.學生於設計產學合作第二階段入圍後應繳交自主設計研究計畫書審查申請表與書面資料,由專題設計指導教師與班導師進
行審查;指導教師與班導師得為同一人。
3.學生應確實達成指導教師與設計產學之要求,並於新一代設計展成果展出。
4.學生應於專題設計與新一代設計展結束後,繳交專題成果報告予審查教師。

三.參與產學合作案
1.學生需曾申請國科會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未通過,或曾報名參加新一代設計產學合作提案未通過,方得申請「參與產學合作案」項目。
2.由本校與廠商簽訂之產學合作案,由各主持教師自行公告鼓勵學生參加。
3.學生規劃參與產學合作案,得依照案件規模大小申請,計畫案總金額100萬以上得執行1案;計畫案總金額50萬以上至100萬以下得執行2案;計畫案總金額50萬以下得執行3案。
4.學生應確實達成計畫主持人要求,於產學合作案各階段進行發表,並於計畫案結束後將過程進行發表圖面彙整成報告。
5.學生得於完成產學合作案後,繳交自主設計研究計畫書審查申請表、國科會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或新一代設計產學合作提案資料、及產學合作案報告書,由指導教師、計畫主持人與班導師進行審查;指導教師、計畫主持人與班導師得為同一人,不同計畫案得由不同計畫主持人審查。

四.國際一級競賽獲獎
1.學生於在學期間參與教育部公告第一等國際競賽項目獲獎,得依據該獎項公布後提出申請。
2.學生規劃國際一級競賽獲獎,應繳交自主設計研究計畫書審查申請表與獲獎資訊,由指導教師與導師進行審查;指導教師與班導師得為同一人。
3.學生應繳交競賽作品總報告予審查教師,報告需包含設計過程、心得、照片等資訊。

五.參加國際設計工作營
1.學生得規劃參加本校設計學院各系所辦理之國際工作營,累計時數需達至少54小時,且所參與工作營其中一場必須於境外辦理。
2.每日工作營時數至多以8小時計,每場工作營總時數應至少達8小時以上方得認列為工作營。
3.學生應確實達成上課教師要求,完成工作營之各階段項目;並於每場工作營結束後將成果彙整成報告。
4.學生得於參與國際設計工作營累計達54小時(含)以上後,繳交自主設計研究計畫書審查申請表、各場工作營辦理資訊與成果報告,由工作營承辦教師與導師進行審查;承辦教師與班導師得為同一人,不同工作營得由不同工作營承辦教師審查。

六.籌辦設計相關或全校性活動
1.學生擔任工設系學會幹部,規劃並統籌全系設計相關活動,如迎新宿營、設計週、期末展覽等。
2.學生擔任本校學生會會長、畢聯會會長得以依據擔任該職務期間所統籌規劃之活動企劃書與與活動成果,提出申請。
3.學生擔任本校社團社長,任職期間曾參加全國社團評鑑並獲獎,得以依據擔任該職務期間所統籌規劃之活動企劃書與與活
動成果,提出申請。
4.學生辦理各項活動前應提出活動企劃書,企劃書內應載明主要負責執行人員,並經指導老師與系主任審核。
5.系學會籌辦設計相關活動以學年度計算,每屆系學會至多5人 得以提出申請。
6.學生得於大四上學期提出申請,繳交自主設計研究計畫書審查申請表、曾籌辦與執行之所有活動企劃書,及各場活動成果報告,由班導師、指導老師與系主任進行審查。

七.參與創業自學計畫
1.學生自行提出創業企劃書,執行創業自學計畫。
2.創業自學計畫可由個人或團體參與,團體以5人為限;申請者需自行洽談一位設計學院教師擔任創業自學計畫指導教師(無給職)。
3.學生應於執行前,繳交自主設計研究計畫書審查申請表與企劃書,由指導教師與班導師進行審查;指導教師與班導師得為同一人。
4.學生於此期間需與指導教師進行討論,且繳交成果報告書予指導教師。
5.創業自學計畫需完成其中一項成果:a.進行網路或實體成果發表會並完成登記公司行號;b.參與任何創業相關競賽獲獎。

肆、其它事項:
一.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二.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送交院務會議與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