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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學術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110年9月8日 系務會議修訂
一、為提昇本系學術水準,確保學位論文品質及落實學術自律,設置「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委員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由系主任與碩士班導師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工設系務會議推舉之,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 審查研究生學位論文是否符合本系專業領域。
(二) 研議本系學術發展方向。
(三) 其他學術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本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事項議案時,需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如遇當事者不服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向工設系提出申復,由工設系召開系務會議審議。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八、本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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