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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申請作業要點

一、本校為扶助家境清寒與家庭遭逢變故之僑生,藉由工讀或學習扶助方式,補助其生活上所需,俾其能安心向學,依據「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特訂定「大同大學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本校在學僑生:
1.家境清寒。
2.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上重大負擔。
3.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庭遭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4.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
前項第1款之情形,得參酌下列文件之一或僑生在臺生活情況認定之:
1.僑生所提供之清寒證明文件或海外財務證明。
2.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3.父母親其中一人領有重大傷病或殘障證明。
(二)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已補助者應予以停發:
1.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工讀或學習服務活動,致工讀績效或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者。
2.學行品行不良或違反重大校規者。
3.因故休學、退學、轉學或開除學籍者。
三、實施內容:
(一)依僑務委員會每年度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之分配核發經費、補助名額、補助期限及每月補助金額予以核發補助。
(二)工讀:
1.獲得工讀金者應協助學校辦理招生活動、人才媒合諮詢及生活輔導等相關事務。
2.工讀應遵循勞動部相關法規辦理。
3.工讀需配合並遵守服務單位之相關規定,因故不能按時服務者,需先行請假告知,工讀期間如有工作不力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應取消其工讀資格,其工讀缺額由其他候補僑生遞補之。
(三)學習扶助:
1.學習扶助為公法上救助性質,不適用前揭勞動法規。
2.規劃學習扶助內容應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學習活動;並以參與求職及僑生輔導事務相關之課程或研習為優先;且應避免參與具危險性活動。
四、申請方式:
每學期公告週知,申請者依據本要點,備齊相關資料,送交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審查,必要時得面談,確實瞭解僑生家境狀況以便核定適當人選。
五、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之學生,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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