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學系得互為輔系,其設置輔系之學生之名額、標準與條件,由各該學系訂定,並送教務處核備。
第三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自二年級起得申請修讀輔系。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加退選前至各學系辦理。經主修學系及輔修學系系主任同意後送教務處教務長核准。
第四條 各學系系訂必修科目,不得兼充為輔系之科目。若因此而輔系學分數不足者,應由輔系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各學系作為他系之輔系時,應就該系課程中選定至少二十學分作為輔系應修之課程。各系並得指定必修、選修課程及其學分數。
第六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以外加修之。
第七條 修讀輔系之學生轉學,其轉學證書或成績單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八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名冊、學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證明書、中英文歷年成績表,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九條 修讀輔系之應屆畢業生,已修滿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學分,而未修滿輔系之科目學分,如放棄輔系,可准其畢業,但畢業證書不得加註輔系名稱,且畢業離校後,亦不得要求返校補修其未修足之輔系科目學分,或發給輔系之任何證明。
第十條 修讀輔系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為二年。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第十一條 修讀輔系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及學業成績,應以其主修學系與輔系課程合併計算。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