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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校為推展與督導學生校外實習業務,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設「大同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大同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掌與任務如下:
一、 評估全校實習成效。
二、 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三、 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 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五、 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六、 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七、 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八、 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3條 委員及任期: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指派一位副校長兼任;當然委員為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國際長、註課組組長或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業務人員及各學院院長;其他委員包含教師代表(各院推選至少一人)、學生代表2人(各院輪流推選);另由校長遴聘實習機構代表及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各1人。
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其他委員任期一年,校長遴聘之校外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4條 各學院及各系所應設院及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並送上級委員會核備。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須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6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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