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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挺生大樓新建工程」營造廠評選作業要點

一、 本校為辦理挺生大樓新建工程,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營造廠評選委員會,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本案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評選。
二、 為使評選作業公正、公平、公開與遴選出最優質之營造廠商,以使新建工程順利進行。本校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並採「訂有底價之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評選。
三、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綜理評選事項。評選委員名單由總務處推薦學者與專家名單由校長遴選聘任之,並於評選會議前予以保密;完成評選作業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四、 為協助委員會執行作業,由總務長擔任委員會秘書,並組成工作小組,包含會計室主任、總務處相關人員與專家顧問,協助執行評選作業,惟不參與評選會議之評分。
五、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專業資格文件經工作小組確認無誤後,其所提服務建議書由本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與本要點規定辦理評選,由評選之最優廠商優先辦理議價,議價完成後須簽報校長核定始得決標。
六、 作業原則:
(一) 評選作業分為資格文件確認、綜合評選(含簡報)、議價等三階段,資格文件經確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綜合評選之對象,綜合評選依規定排序並依名次參與議價作業。
(二) 資格文件經工作小組確認不符者,如可確認為既有之事實,書面通知廠商限期補正、補件。惟一經投標後廠商不得主張領回標單封、抽換、補正、補件等。業經資格確認且未於工作小組通知限期內完成補正、補件之廠商,不得參加綜合評選。完成資格確認之廠商,經本校通知參與綜合評選日期與時間。
(三) 廠商須於評選會議當天派員向評選委員會提出簡報及接受委員詢問,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 受評廠商應依通知順序依序提出簡報,校方則依序唱名,通知廠商進入會場簡報,其他廠商不得進入會場。若經校方唱名三次未到場簡報者,視同放棄簡報。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評選小組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惟簡報與答詢一項為0分。如因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則依本校通知方式辦理。
2. 簡報時,廠商至多得派 5人(含電腦操作人員)進入會場進行簡報。
3. 受評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派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均以任職於投標廠商者為限)出席簡報,並提供彩色簡報書面資料15份給評選委員。簡報所需之設備除投影螢幕外,均由廠商自理。
4. 受評廠商簡報時間為30分鐘,若受評廠商達4家以上,簡報時間調整為25分鐘。時限前2分鐘按鈴1次,結束時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評選委員提問後廠商整合時間為5分鐘,答詢時間以20分鐘統問統答為原則,時間終止前1分鐘按鈴1次,終止後按鈴2次。各評選委員當場就各服務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進行評分。
5. 優勝廠商評定方式採序位法:
(1) 評選委員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
(2) 評選委員之評分表經工作小組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如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其餘廠商依序位合計值由低至高列出名次。
(3) 序位合計值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則以序位第 1較多者為第 1優先順位。若仍相同則依序比較序位第2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辦理。若最終比序評比仍相同,則由評選委員投票決定之。
(四) 公開評選之優勝廠商,應經評選委員會核定後,依優勝序位與本校議價。議價時,不得降低招標文件之要求及評選時廠商所承諾之事項。廠商標價低於本校訂定之底價且經校長核定後決標。
(五) 若優勝廠商議價後仍未能進入底價,則由序位第2之營造廠與本校議價,程序如前項所述。議價後仍未能進入底價依序與排序之營造廠進行議價,若所有廠商議價後均未能進入底價,則本案以流標處理。
(六) 決標後於決標公告公布序位評比結果及最有利標之標價。
(七)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總表如附件。
七、 其他事項:
(一) 本委員會評選會議紀錄為雙方合約之一部,如依綜合評選意見、議價及協商程序而修正或增加之服務建議書內容,應納入契約書規範,且其成本應包含於契約價金內。
(二) 參加評選廠商之服務建議書,除得標廠商著作權歸本校所有不予歸還外,其餘未得標者,於決標後七日內,憑廠商印鑑洽本校立據領回(服務建議書本校得留置1份存檔備查),逾期視為自願作廢,由本校自行處置。
(三) 參加評選廠商所提供服務建議書,本校不予經費補助。
(四) 參加評選廠商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取消其投標或決標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如有衍生法律責任,由廠商自行處理。
(五) 本校就本案有權作出暫緩、終止或不予簽約之決定,廠商不得有異議,亦不得向本校要求補助或賠償。
八、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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