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112 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民國113年11月14日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大同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工業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大同大學學則,訂定學士班學生修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系學士班修業年限為四年,得延長兩年。
第三條 本系學士班畢業學分數為128學分,其中含校訂必修28學分,系訂專業必修65學分,系訂專業選修20學分(含)以上。
第四條 校訂必修科目含基礎共同必修及通識課程,依「大同大學校訂共同必修科目及學分」規定。
第五條 系訂專業必修科目及學分依本規定之附件「工業設計學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表」。
第六條 一年級下學期至三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產品設計(一)、產品設計(二)、產品開發(一)、產品開發(二),共計四個學期,須至少取得三個學期學分(含抵免)才可以修習接續必修科目:專題設計(一)、專題設計(二)、專題設計總整。
第七條 專題設計(一)、專題設計(二)、專題設計總整需於學期期間修課,如學期成績未達標準者方可於暑期補修課程。修習專題設計(二)前,需取得專題設計(一)之學分;修習專題設計總整前,需取得專題設計(二)之學分。
第八條 「校外實習」與「自主設計研究」為二擇一必修科目。
一、「校外實習」依據「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規定」、「大同大學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完成後始取得「校外實習」學分。本系學生於四年級下學期(不含當學期暑期)時,如尚未完成「校外實習」並取得校外實習科目學分,修讀校外實習科目時,則需繳交學分費。
二、「自主設計研究」依據「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自主設計研究課程實施辦法」,本系學生於課程學習階段完成後,統一於四年級下學期取得「自主設計研究」學分。
第九條 本系學分抵免方式,依「大同大學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大同大學學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經系務會議訂定、院務會議通過,送交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