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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原住民族學生學習、輔導及生涯發展之相關事宜,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6 條第 2 款,特訂定「大同大學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報請校長聘任,並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報請校長聘任。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之。成員如下:
一、 主任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並為召集人。
二、 當然委員:由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主任擔任。
三、校內委員:由本校熟悉原住民族議題之教職員1人。
四、學生委員:由本校具原住民身份學生1人。
五、校外委員:校外熟悉原住民議題與實務工作者等專家學者1人,必要時得以書面徵詢其意見。
六、執行秘書:由課外活動組主任擔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供中心相關業務之資訊與問題解決建議。
二、提供原住民族學生之學習、輔導、生涯發展、資源等諮詢。
三、其他與本中心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且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於開會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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