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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原住民族學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原住民族學生課業、生活、就業及文化發展之相關事宜,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6條第2款,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特訂定「大同大學原住民族學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報請校長聘任。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當然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並為召集人。
二、教師委員:由學院推選未擔任行政主管之教師2人。
三、學生委員:由學院推選具原住民身份學生2人。
四、專業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推薦校外熟悉原住民輔導工作等專家學者2人。
五、執行秘書:由課外活動組主任擔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聯繫及整合校內原住民族學生事務和資源。
二、關懷並協助原住民族學生生活適應問題。
三、提供原住民族學生之學習、輔導、生涯發展、資源等諮詢。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且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於開會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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