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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特殊教育學生努力向學,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本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第三條 本校之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得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每學年以一次為限申請獎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
一、 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一)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
(二) 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三)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 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一)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二)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資賦優異學生: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第四條 符合前條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身心障礙學生,本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時,得獎補助一人;超過三十人時,每增加三十人,增加獎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十人,得增加獎補助一人。

第五條 前條獎補助金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第三條資格、前條獎補助金名額,優先核發獎學金;獎學金核發後,獎補助金名額仍有剩餘時,始發給補助金。

第六條 符合第三條第二款之身心障礙學生,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人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則按下列之順序依序比較:(一)班級排名百分比、(二)學年平均成績

第七條 特殊教育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第八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

第九條 第三條所定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表:
獎學金、補助金類別及金額表(詳見附檔)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本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本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所需經費,教育部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不足部分由本校自籌支應。

第十二條 110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之申請基準、 類別及金額,仍依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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