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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補助教師指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實施要點

一、 本校為鼓勵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校外競賽,精進學生專業及跨領域創新能力,並深化連結社會產業發展,特訂定「大同大學補助教師指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含專案)教師,並以本校名義指導在學學生所參與之校外教學相關之專業技能、科技研發、學術性或技藝性正式競賽。
(二) 本要點所稱校外競賽,為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辦之競賽,或國內外學術團體、企業機構主辦之全國性對外公開競賽。
(三) 以下情形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
1. 聯誼性質競賽(表演賽、邀請賽、觀摩賽等)。
2. 體育類競賽、國際性競賽。
3. 已獲主辦單位、教育部計畫或其他經費補助者。
三、 申請方式
(一) 依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教發中心)公告辦理,檢附申請表與經費需求,並提供競賽辦法、簡章、參賽名單、報名表或邀請函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二) 教師每人(或共同指導教師團隊)每年申請至多補助四案為限。
(三) 每一參賽團隊以一名教師申請為限,每一學期至多申請一次補助(參賽學生達二分之一以上相同者,視為同一團隊)。
四、 審查方式
(一) 審查要項為「競賽與課程關聯性」、「作品或參賽能力評價」、「競賽具全國性指標」與「其他」。
(二) 由所屬教學單位辦理初審,並由教發中心進行複審,必要時得召開校內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
(三) 經查明未確實揭露參賽規劃者,得由教發中心取消申請資格。
五、 補助原則
(一) 每案補助上限依公告辦理,實際核定補助經費視當年度預算進行調整。
(二) 補助項目限業務費,包含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賽所需之報名費、交通費、住宿費、保險費、材料費、印刷費等,依「大同大學教職員工差旅費支給辦法」、「大同大學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經費支給辦法」辦理。
(三) 獲補助項目不得重複支用其他計畫經費及校內經費。
六、 義務與責任
(一) 經費核銷應依本校規定辦理,獲補助者應於競賽報名後一週內主動提供參賽證明(如參賽作品及其他可佐證之資料),競賽結束後二週內繳交成果報告並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二) 獲補助者如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執行狀況不佳或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繳還全額補助款,並追究法律責任。
(三) 為推廣計畫成效,教發中心得將競賽成果展示於本校或教育部相關補助計畫網頁。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計畫或相關計畫經費支應。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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