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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非專任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非專任教師於專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特訂定「大同大學非專任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須以本校名義發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論文投稿發表期間為本校兼任教師(不含講座教授或榮譽教授)。
2. 論文投稿發表期間為本校專任教師,學校辦理獎勵徵件時已辦理退休或離職者。
3. 與本校簽訂合作協議之機構所屬人員,且該人員須與本校在職教師有實質學術合作或研究互動事實者。
第三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為校內自有經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學術期刊係指收錄於:
第一等: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第二等:TS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THCI(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所列一級期刊。
第三等:TS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THCI(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所列二級期刊。
第四等:TCI-HSS(國家圖書館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Scopus資料庫、EI(Engineering Index含Compendex)、ESCI( Emerging Sources Citation Index)。
第五條 依本辦法送交獎勵論文申請資料,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作者所屬國家名稱不得為「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中國台灣(Taiwan, China 或China Taiwan)」、「中國台北(Taipei, China或China Taipei)」等貶抑國家地位之名稱。
2. 申請人須主動提交期刊所屬類別、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或相關領域排名等佐證資料,以供學校辦理獎勵審查。
第六條 申請人每一年度獲得本獎勵經費,總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上限。同一篇論文有多位作者共同發表時,依附註「作者序數百分比對照表」及「作者序數認定規則」計算實際可獲獎額。各類期刊論文獎勵原則如下:
(一) 第一等:每篇3萬元。如期刊於所屬領域排名10%以內,增加獎勵2萬元;25%以內,增加獎勵1萬元;50%以內,增加獎勵5,000元。
(二) 第二等:每篇2萬元。
(三) 第三等:每篇1萬元。
(三) 第四等:每篇3,000元。
第七條 獲獎勵人之論文著作如涉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程序處理,若確認違反學術倫理須繳回所領取之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作者序數百分比對照表」(詳見附檔)

「作者序數認定規則」:
1. 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視為第一作者,如原記載為第一作者但非通訊作者,須退為第二位,其餘類推,以下各點依重新調整後之作者序判定。若有兩位以上通訊作者,以排名於前位之通訊作者為該論文之唯一通訊作者,其餘視為一般作者。
2. 本校學生身分者(於論文內容有明確標註本校校名、系所名稱),不列入作者數計算。以下各點依重新調整後之作者序、作者數判定。
3. 申請者為第一作者時,列名於申請者後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其他依本辦法具申請資格者,需列入作者序作者數計算;其他身份作者均不計算。
4. 申請者非第一作者時,列名於申請人前之作者,均需列入作者序作者數計算。列名於申請人後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其他依本辦法具申請資格者,需列入作者序作者數計算;列名於申請人後之非具本辦法申請資格作者,不論人數均以1名作者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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