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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精進校務經營獎學金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補助清寒優秀學生,鼓勵其安心就學,配合「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精進校務經營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大同大學精進校務經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格:114學年度起因受美國關稅影響而遭遇生活變故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本國籍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學生)。
第三條 獎學金發放標準:
1. 成績合格獎學金:前二學期任一學期之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者,核發該學期獎學金1萬5,000元至2萬5,000元;已領取本辦法該學期之獎學金者,仍得領取學校或民間贊助之獎學金,但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學期本獎學金。
2. 專案獎學金:未達前項標準者,得經導師與系主任簽核後專案申請,經審議通過後核發獎學金5,000元至1萬5,000元。
第四條 本獎學金由審查委員會核定後發放。審查委員會成員包含主任秘書、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與課外活動組主任。
第五條 經本校召開審查會議審議通過之前揭獲補助者,其核定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得依相關規定由教育部其他經費或本校校內相關經費支應;本獎學金依教育部核定計畫辦理,執行期間自114學年度起至116學年度止,並按學年度分年編列與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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