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9月14日 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秉承「公益興學」創校精神,持續提供優質教育資源予青年學子,特訂定「大同大學公益興學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善盡大學公共責任之永續發展。
第2條 本獎學金適用對象為: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學士班學生(不含延畢生)、碩士班一、二年級學生、博士班一、二年級學生。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產業碩士專班學生、境外雙聯學位學生、境外短期交換與境外研修學生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3條 本獎學金每人每學年為15,000元,分上、下學期各發給7,500元。
第4條 本獎學金亦適用於符合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或補助身分者。惟獲學雜費減免或補助後,每學期應繳總額低於7,500元者,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另行發放。
第5條 本獎學金之適用對象,若於學期中辦理休、退學,則須退還該學期之7,500元獎學金。
第6條 本獎學金經費來源為校友及外界捐贈經費。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