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10月19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6年7月19日 課務組修訂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4月30日 民國98年04月30日九十七學年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一、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於期限內辦理網路初選、網路加退選、及書面選課確認。

二、 同一科目分兩班者,單號一班,雙號一班;分三班者則座號為前三分之一者為一班,座號為三分之二者為一班,座號為三分之三者為一班。(實驗課分組分班時,則依上課時間之不同,由任課老師直接指定組別及班別。)

三、 學生選定科目後,如須加退選,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時概不受理。

四、 各系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如下:一、二、三年級最低十六學分,最高二十五學分;四年級最低九學分,最高二十五學分;延修業年限者最高學分比照四年級辦理。

五、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或學業平均成績於該班前三名者,得於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加修一至二科目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者,系主任得自其次學期所修學分數中,酌予核減一至二科目學分。    

六、 各系自訂擋修科目,其前一學期成績或先修科目成績不及格且未達五十分者,不准繼續修習後一學期後修科目之課程;已達五十分經系主任核准者,得繼續修習後一學期後修科目之課程。

七、 二年級以上之學生,凡前一學年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儘先及時修習,避免延至畢業年級重修。  

八、 學生所修習之科目,其上課時間不得衝突,否則即予註銷其中一科。已修讀及格之同一科目,不得再修,否則即予註銷。

九、 各學系學生須修滿一百三十六學分(八十九(含)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須修滿一百四十八學分及九十五(含)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須修滿一百四十學分),其中專業選修科目學分不得少於各學系規定之學分數始准予畢業。

十、 經核准修讀雙學位者,須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必修科目學分,其學分應在主學系畢業最低學分數以外計算。

十一、 經核准修輔系者,至少應修該輔系必修科目二十學分,其學分應在主學系畢業最低學分數以外計算。

十二、 轉系生及轉學生或大學肄業及專科畢業,再經大學聯考錄取之新生,凡轉入或考入之學系應修之科目,已修習及格且學分相同者,可准予免修;學分不足者,應補足。唯每學期所修習之最低學分數必須達到第四條之規定。

十三、 若選修他系所之課程時,請列印選課表,於開學前至該系排課負責人處確認。經核准後,始可選修。學生若未經上述登記核准手續者,其所選修之科目學分概不予承認。若選修全校性合開之共同科目時,依上網先後次序直接上網選課。

十四、 所有課務組最新資料、公告等,均隨時歡迎至校園網路查詢。

十五、 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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