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學生校際修課實施辦法
回法規目錄
民國94年8月16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2月1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9月16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1月18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9年12月9日 99學年度(上)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第九條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學生校際修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學生及他校學生申請校際選課使用。
第三條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課程,以本校當學期或暑假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每學期選修他校之學分數以六學分或兩門課程為限。有特殊情形須經本校開課教授、系(所)主任(所長)同意之簽章,再經本校教務處課務組審核後方可選讀。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校際修課, 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須開課學校同意校際修課。
二. 須開課學校之開課系所同意校際修課。
三. 須開課學校之任課教師同意校際修課。
四. 填具「大同大學學生校際選修課程申請表」, 經導師或指導教授、系(所)主任(所長)同意並簽章, 於選修學校之加退選截止日前, 攜此申請表連同開課學校之選課單至本校課務組辦理。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之課程, 需依他校規定繳交修課之相關費用。
第六條 本校學生未經申請核准逕至他校修課者, 其學分、成績本校不予採計。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他校學生申請本校校際選課時,應附經原學校同意申請表,於本校之加退選截止日前,經本校開課教授、系(所)主任(所長)同意之簽章,再經本校教務處課務組審核後方可選讀。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生校際修課實施辦法991209.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