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11月8日 教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為實施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依據「教育部 108 年4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函」、「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外國學生及僑生學習與實習參考手冊」及「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學生係指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大陸地區來臺就學及其他境外學生等之學位生及交換生。
第三條 本校推動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之目的如下:
一、 瞭解職場學習情境,提昇就業競爭力。
二、 兼顧理論與實務之學習,培養解決問題之能力。
第四條 本校各教學單位必須於學生實習前,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約書(範本如附件),並將影本送交教務處留存。
第五條 本校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應依專業知識與技術領域規劃實習內容,並得開設於學期中或暑期,實習學分之承認以 1 學分實習 54小時以上為原則,至多80 小時。計算方式與必選修相關規定由各院系所自行訂定辦法。
第六條 本校境外學生學期中校外實習課程應自大二起始得安排,非暑期實習方式1 週至少在校上課 2天,含實習在內的上課天數,每週不得超過 5 天。
第七條 本校境外學生前往校外實習前,各相關負責之教學單位應確認已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第八條 本校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之輔導實施、成績考核與登錄及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悉依「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如對港澳生與陸生有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專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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