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11月17日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107年11月15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鼓勵學生修習學程相關課程,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學院、學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依性質分為:專業職能學分學程、微學分學程、第二專長學分學程(提供他系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分學程、全英語授課學分學程。
三、 各教學單位得整合本校教學資源,設置跨領域之學分學程,提供學生多元與彈性學習,培養學生多元專長以提升學生競爭力。跨領域學分學程應以具整合性為原則,至少有二個以上學系(中心)或學院共同規劃設置,並應共推其中一學系(中心)或學院為設置單位。跨領域學分學程中,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彈性規劃微學分學程。
四、 學分學程之學分數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 專業職能學分學程、跨領域學分學程、全英語授課學分學程:至少6門課且達18學分。
(二) 微學分學程、第二專長學分學程:至少4門課且達8學分。
五、 學分學程之設置應由各教學單位訂定學分學程設置要點。其要點應含設置宗旨、課程規劃、完成學程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及修讀學程之相關規定,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並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布實施。
六、 不同學分學程中相同課程或等同課程,如經學程設置單位審查同意認列,該課程即可同時認列滿足不同學分學程要求,惟畢業學分只計算一次。
七、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之選課及修業年限,須依學則規定辦理;不得以修習學分學程為由,申請延長修業期限。
八、 學生於修畢學分學程時,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向相關單位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
九、 教務處應定期評估學分學程執行成效,對於成效不佳的學程得要求設置單位提出因應措施(含各種改善或終止學程),並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惟設置單位必須輔導已修習之學生繼續完成學分學程課程。
十、 學分學程如因故須終止實施,設置單位應於終止前一學期提出,並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惟設置單位必須輔導已修習之學生繼續完成學分學程之課程。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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