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5月11日 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
本校依據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並配合國家長期發展,促進國際合作,選送本校學生赴國外專業實習,特訂定本申請作業要點。
二、申請類型與資格依據教育部當年度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三、申請程序
1.由本校專任教師撰寫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紙本乙式三份,於校內申請截止期限內送交教務處辦理。
2.教務處收到完整資料後,送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初審,合格後再送審查會議進行複審。
四、審查會議成員由教務長、申請人所屬學院院長、系主任與相關領域專家一至三人組成,議決各申請計畫之優先順序。
五、審查優先順序原則
(一) 預期教育效益及申請人過去執行績效
(二) 國外企業或機構與系所專業課程相關性
(三) 取得國外企業或機構實習同意函
(四) 實習時數獲本校採認或抵免學分情況
(五) 國外企業或機構提供往返機票、食宿津貼等福利
六、計畫核定及相關事項
(一) 教育部核定補助計畫名單與補助總金額後,由本校教務處審查會議複審並分配各計畫之補助金額,再由各計畫主持人依其補助金額及規定調整。
(二) 本校配合款比例不得少於當年度教育部補助要點規定。
(三) 受補助人如同時獲得政府提供之其他留學獎助金者,僅能擇一辦理,不得同時請領。
(四)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 核銷方式依據教育部經費核撥結報相關規定辦理。
七、獲補助者之義務
(一) 有關受補助學生與計畫主持人赴海外實習及返國後之權利義務須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辦理,並於出國前簽定契約書。
(二) 受補助學生與計畫主持人返國後應於本校舉辦之經驗分享會中發表實習心得。
八、受補助學生海外實習注意事項
(一)出國前
1、 詳讀教務處課務組網頁「海外實習注意事項」並瞭解實習學分之相關規定。
2、 申請出國四個月以上之役男,應檢附護照影印本、實習合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軍訓室提出申請,由學校造冊發函向申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境。
3、 請於出國前辦妥海外保險,並將保單影本交至課務組存檔。
4、 出國前請確認已自行辦妥宿舍申請、簽證、機場接送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等事宜。
(二)出國期間
1、 出國實習即代表本校,應注意言行,避免發生毀壞校譽之行為。
2、 應依計畫完成實習,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須提前返國,應事先取得計畫主持人、教務處及實習合作企業之同意。
3、 出國期間仍須註冊及繳交學雜費。
(三)返國後
1、 返國一個月內須繳交心得報告及相關考核證明乙份至課務組存查。
2、 心得報告同意由教務處合理運用。
3、 本校相關宣傳活動應予配合。
4、 請妥善保存各項單據,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依照本校程序辦理經費核銷。若遺失單據,須自負無法完成請款之責任。
九、其他事項
(一) 除因不可抗力之情事且附具體證明,一經錄取不得任意放棄海外實習資格。
(二) 獲得教育部本計畫補助之學生不得申請本校其他出國研習補助。
(三) 未依照計畫申請期程完成實習者,當學期已領取之補助金須全數繳回。
(四) 若因任何原因終止海外實習,其獲補助資格隨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
十、申請日程依本校當年度公告為準。
十一、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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