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11月17日 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11月17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處理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依學位授予法第7-2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博、碩士學位論文,係指本校依學位授予法所授予博、碩士學位論文(含以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替代論文之著作)。
三、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指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 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 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 由他人代寫。
(五) 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 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 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四、 本校教務處為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檢舉案之受理單位。檢舉人應檢具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及具體對象、內容及證據資料等向教務處提出檢舉。教務處接獲檢舉後,應於三個工作日進行查證。
檢舉人若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檢舉案因形式要件不符而不予受理,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對於受理之檢舉案件,教務處應將相關資料移交被檢舉人所屬學院。
五、 被檢舉人所屬學院於收件後處理程序如下:
(一) 應於十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審議。並於一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二) 被檢舉人所屬學院應發函通知被檢舉人,被檢舉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
(三) 調查小組於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書及會議紀錄送教務處,由教務處轉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審議。
六、 本校設置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審理及認定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是否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審定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教務長、被檢舉人所屬學系及學院主管、教師代表及校外專業領域之學者人士組成,並簽請校長同意。
前項教師代表及校外公正人士的產生,由所屬學院系(所)主管各推薦三至五名代表,簽請校長圈選。
七、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者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 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 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 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八、 審定委員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並經委員多數決議通過。必要時得邀請指導教授列席說明。
對於檢舉內容及陳述意見,審定委員會得送請專業領域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並尊重其專業領域之判斷。
九、 審定委員會審定完成後,應做成具體決議簽請校長核定,並將審理結果與理由以書面通知送教務處,由教務處以書面公文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審定結果,並副知被檢舉人所屬之學院系(所)知悉、存查。
對於檢舉案未經證實或決議後,對於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應予嚴格保密。
十、 經審定確認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應予撤銷學位,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通知繳還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另函知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撤下被檢舉人之紙本論文及電子檔案;經撤銷畢業資格並註銷學位者,以退學論處,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回校繼續修讀;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經審定未達前項程度,但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審定委員會得限期要求被檢舉人修正、書面道歉或採取其他適當之處置。
十一、 檢舉案經審結後,除另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學校將逕復檢舉人,同一案件不重覆調查、審定。
十二、 本校處理學術倫理案件之期限,自收件起至調查處理、審議等程序等應於四個月內完成。
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對本校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自公文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體理由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十三、 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查證屬實後,指導教授應負監督不周責任,其所屬學院系(所)得對該指導教授所指導的學生數予以限制並要求其加強學術倫理教育。
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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