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4月14日 教務會議通過
一、 本校學生(含畢業生、肄業生)申請各項證明文件,悉依大同大學教務各項證明文件收費標準及申請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辦理。
二、 本規定所稱教務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中文學期成績單、中文歷年成績單、中文畢業證明書(遺失補發)、中文修業證明書、名次證明(限學士班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影印蓋章、畢業證書更正、英文歷年成績單、英文在學證明書,英文學位證明書、英文肄業證明書、學生證遺失補換發等。
三、 申請各項證明文件酌收工本費,其收費標準及作業時間如下:(詳見附件)
四、 各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依本校註冊組公告辦理。
五、 各項證明文件,得由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以通訊方式辦理。
六、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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