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4月14日 教務會議通過
一、 為規範本校跨學期課程之開課與成績處理相關事宜,特訂定「大同大學跨學期課程開課與成績處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跨學期課程指因課程設計需要,課程修習或完成時間超過一學期且於課程結束時始給予學分及成績者。
三、 新開授之跨學期課程,須依大同大學新開課程作業要點完成課程規劃與課綱送審,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與院、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 跨學期課程須於學期開始選課前完成開課程序,與一般課程同時進行選課作業,並須於開課規定中明訂課程修習學期數、總學分數與成績評量方式。跨學期課程於延續之學期學生需自行選課作業。
五、 學生修習跨學期課程時,以總學分數除以修習學期數計入當學期修習學分,並須符合學期修課之學分上下限規定。
六、 跨學期課程之成績評量,於尚未結束之學期,其成績評定以「未完成」或「未通過」考評,未通過考評等同於該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學生修完跨學期課程規定之學期數(「未通過」考評之學期不計)後,於結束之學期採百分計分法核計成績,並以該成績與總學分數計入當學期成績核算。
七、 若學生畢業前未修完跨學期課程(未經百分計分成績評定者),不核予該課程任何學分。
八、 跨學期課程成績以「未完成」或「未通過」方式評定之學期不計入學期平均成績,但「未通過」之科目學分須計入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之核定。
九、 教師開授跨學期課程之鐘點費,須依「大同大學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以各學期平均鐘點數計入當學期教師授課鐘點計算。
十、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均依本校教務規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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