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4月14日 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11月17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規範本校微型課程之開課與成績處理相關事宜,特訂定「大同大學微型課程開課與成績處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微型課程指因課程設計或配合相關活動需要,於特定時間區間內完成教學活動與成績評量者。但仍需符合每學分教學18小時之規定,必要時得規劃以教學9小時核予0.5學分之課程;通識課程得以教學4小時核予0.2學分計算。
三、 新開授之微型課程,須依「大同大學新開課程作業要點」完成課程規劃與課綱送審,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與上一級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 微型課程於學期開始選課前完成開課程序者,與一般課程同時進行選課作業,須於開課規定中明訂所有課程上課日期與時間。因特殊原因於學期中始規劃開課者,需專案送教務處核准,選課程序由課務組公告後辦理。若微型課程規劃於暑假期間上課者,併入暑期修課作業辦理。
五、 學生修習微型課程之學分數,需計入當學期修習學分,並符合學期中或暑期修課之學分上下限規定。如加修學期中開設之微型課程,不受修課學分上限限制,合計以不超過3學分為原則。
六、 學生修習微型課程之成績評量,得以百分制計分或以「通過」、「未通過」方式評定。未通過等同於該課程不及格,不核予學分。以「通過」、「未通過」方式評定者不計入學期平均成績,但須計入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之核定。
七、 學生修習暑期開課之微型課程,須依規定繳交學分費或實習材料費。成績經評定後登錄於暑期修課欄位。
八、 微型課程之授課鐘點費,依「大同大學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計入當學期教師授課鐘點計算。
九、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均依本校教務規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