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12月10日 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鼓勵特定學生透過申請入學就讀本校,特設置大同大學補助特定學生參加本校個人申請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符合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與離島考生者,且該生須至本校完成第二階段筆試或口試。
三、 補助金額:補助至本校完成第二階段筆試或口試之學生個人一日交通費與住宿費
(一) 交通費:本島地區學生補助上限為自強號火車來回乙次車資,離島地區學生補助上限為經濟艙機票來回乙次費用。
(二) 住宿費:每位學生補助住宿費1,500元為上限。補助對象不包含戶籍地址在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宜蘭縣等地區的學生,戶籍地址以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提供的資訊為依據。
補助費用扣除匯費後匯入學生個人金融帳戶。
四、 申請日期:本校指定項目甄試日期後一個月內申請完畢。
五、 申請資料: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收據一份。
(三) 學生本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 車票票根,票根日期須為指定項目甄試日期前後三天內。
(五) 住宿費發票或收據,住宿費發票須抬頭為大同大學,統一編號03701202,蓋有發票章及負責人章,發票或收據日期須為指定項目甄試日期前後三天內。
申請資料不齊或有誤者,不予補助。
六、 經費由教務處招生組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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