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0年4月3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5年5月16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8月28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4月15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5月20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15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5月1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1月3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3月30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5月2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鼓勵學生參與暑期國際交流相關活動,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暑期赴境外交流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參加本校或姊妹校辦理之境外暑期進修課程者,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大學部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研究所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皆在八十分以上。
(二) 參加本校系所舉辦之境外暑期工作營者。
(三) 獲系所認可之境外暑期企業實習者。
三、 申請文件:
(一) 參加本校或姊妹校辦理之境外暑期進修課程者須繳交:
1. 申請表。
2. 前一學期成績單。
3. 其他:外國語檢定證書、低收入戶證明(無者免繳)。
(二) 參加本校系所舉辦之境外暑期工作營者,由系所提送推薦名單,被推薦之學生須繳交申請表。
(三) 獲系所認可之境外暑期企業實習者,須繳交申請表、系所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 助學金額:依據該學年度學校核定之預算及申請合格人數,擇優酌以核發。合格學生持有該外國語檢定證書者,將依證書等級酌加補助,若屬本校弱勢助學計畫學生或低收入戶學生,最高可獲全額補助。
五、 本助學金每位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二次為原則。
六、 獲補助學生應於回國後兩週內繳交心得報告與相關照片,並完成校方所有相關規定之流程與手續,始得核撥助學金。
七、 獲補助學生須協助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相關事務。
八、 本助學金經費來源為政府機關補助經費、學校經費、其他經費等。
九、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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