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0年4月3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5年5月16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8月28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4月15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5月20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0年9月15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1年5月1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11月3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3月30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7年5月2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一、 本校為鼓勵學生參與暑期國際交流相關活動,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暑期赴境外交流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參加本校或姊妹校辦理之境外暑期進修課程者,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大學部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研究所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皆在八十分以上。
(二) 參加本校系所舉辦之境外暑期工作營者。
(三) 獲系所認可之境外暑期企業實習者。
三、 申請文件:
(一) 參加本校或姊妹校辦理之境外暑期進修課程者須繳交:
1. 申請表。
2. 前一學期成績單。
3. 其他:外國語檢定證書、低收入戶證明(無者免繳)。
(二) 參加本校系所舉辦之境外暑期工作營者,由系所提送推薦名單,被推薦之學生須繳交申請表。
(三) 獲系所認可之境外暑期企業實習者,須繳交申請表、系所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 助學金額:依據該學年度學校核定之預算及申請合格人數,擇優酌以核發。合格學生持有該外國語檢定證書者,將依證書等級酌加補助,若屬本校弱勢助學計畫學生或低收入戶學生,最高可獲全額補助。
五、 本助學金每位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二次為原則。
六、 獲補助學生應於回國後兩週內繳交心得報告與相關照片,並完成校方所有相關規定之流程與手續,始得核撥助學金。
七、 獲補助學生須協助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相關事務。
八、 本助學金經費來源為政府機關補助經費、學校經費、其他經費等。
九、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生暑期赴境外交流助學金實施要點.odt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