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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8年4月18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2年4月14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校學則訂定大同大學碩士班肄業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 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在原碩士班人數前三分之一內,且已修畢專業科目18學分以上者。
二、 其他特殊情形經該研究所評定為優異並具明顯研究潛力者。
第三條 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各年級及各學期名額之分配,由各系所自行訂定。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前二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各年級及各學期名額之分配,由各系所自行訂定。
第四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於學校公告時間內檢具以下資料,向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送註冊組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 助理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第五條 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除非已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再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六條 經申請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教務長核定後,得轉入(回)碩士班就讀,並於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符合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七條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逾三學期,且連同碩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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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碩士班肄業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修正(1120414教務會議通過).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