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4月16日 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8月11日 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11月11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規範學生於暑期補修課程各項事宜(簡稱暑修),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暑期補修課程規定」。
二、暑期修課學生修習資格:
(一)必修科目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科目者。
(三)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四)修習輔系、雙學位或其它規定先修科目者。
(五)休學期間之學生不得修習。第2學期遭勒令退學者,不得修習暑修課程。
(六)初次修習課程於學期中辦理期中退選者,不得報名該暑期課程。
(七)本校學生至他校暑修之課程,須符合前述資格規定,否則返校後不予辦理抵免。
(八)他校學生申請暑修者,須經其肄業學校相關單位送本校同意。
三、暑期修課分上下兩期,上課期間、選課與繳費等日程,依課務組當學年度公告暑修選課須知辦理。每期上課以授課滿18小時為1學分 (含期末考試)。實驗與體育等實作課程實際上課時數,依開課單位公告規定辦理。
四、學生暑期選課每期不得超過7學分,須併計跨校暑修之課程。若超過規定學分數,將隨機刪除選課,不予退費。
五、學生所選暑修課程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含跨校暑修課程),如有衝堂之科目概予註銷且不退費。
六、暑期開班以每班至少18人為原則。如有人數不足情形,應經教務長核准始可開班。
七、學生暑期選課,應依照規定繳納學分費,若學分數不等於授課數則以節數計收費用。若繳費期限內未繳費,視同放棄暑修,將刪除所選選課。參加暑修學生,除因該課程停開外,概不得改選且不退費,而停開課程之改選須在規定期限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八、註冊組審查學生暑修科目及學分時,若發現不符系所修課規定者,其學分與成績均不予採計,且不予退費。
九、同一科目只能選一個班級,超過者由電腦隨機刪除選課,不予退費。
十、暑修學生請假事宜依學生事務處學生請假辦法辦理。缺課時數超過全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期末考試。
十一、暑期所修學分及成績單獨列計,並列入畢業成績計算。
十二、如有其他未規定事宜,悉照本校學則與相關規章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