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6月13日 第13次招生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1條 為維護本校招生考試考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大同大學招生考試考場規
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考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監
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
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
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
法追究其責任。
第3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4條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與他人相互交談。
七、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5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亦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
響他人作答,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情節
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
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
規定論處。
第6條 考生應攜帶到考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未攜帶到考證明者應於考試開
始前於指定處所補辦,違者不得入場應試。
第7條 考生於考試開始鐘(鈴)響時即可入場,應迅速對號就座;於考試開始20分鐘
後不得入場,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取消其該科考試資格。
第8條 考生入場後,除到考證明及考試必用文具(計算機可否使用與型式規定,依題
目卷之規定辦理)外,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考場前後臨時置物區。考生就
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
者,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後,始被發現有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視同舞弊論處。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
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
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09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座
位號碼正確無誤,如有誤坐他人座位經監試人員發現者,得扣減其該科成績。
第10條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座位號碼之答案卷、答案卡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目
視確認答案卷、答案卡之座位號碼正確無誤,並在開始作答前,先檢查答案
卷、答案卡,如有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錯
用答案卷、卡者,得扣減其該科成績。
第11條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到考證明與考生名冊,考生不得拒絕
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12條 考生應將選擇題或電腦可讀的選填題作答於答案卡,非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卷
,違者不予計分。
第13條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竄改答案卷、卡上之號碼或條碼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
二、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
第14條 考生書寫答案卷,務必使用藍或黑色墨水的筆,不得使用鉛筆,並應依照試
題本及答案卷上之規定作答,違者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15條 考生違反答案卡之畫記注意事項或未以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且不得
以修正液或修正帶修正,致機器無法辨識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第16條 考生發現試題本錯誤、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時,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
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17條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或於當節考試結束前
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18條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
離座,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
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19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鐘(鈴)聲響時,應即停止作答,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
處理,違者得扣減其該科成績。
第20條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30分鐘內,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違者該科以零
分計算;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考生於考試開始30分鐘內,
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者,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
試開始30分鐘為止,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
資格。
第21條 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及試題本交監試人員驗收,逕將答案卷、答
案卡或試題本攜出試場外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22條 考生於考試開始30分鐘後、考試結束鐘(鈴)聲響前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
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制止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23條 考生之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依規定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24條 因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發生的違規情事,得依其提報情節
予以適當處理。
第25條 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
因此侵害本校權益者,本校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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