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6月12日 第13次招生會議通過
一、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有關監試人員之聘任,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凡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職員,均有擔任監試之義務。若聘任時因身體狀況不適
或其他特殊原因,得免除該次監試工作。
三、本校約聘僱之人員,經參加講習後,得擔任監試工作。
四、擔任監試人員應參加監試講習。
五、各項招生考試各系所應依照招生名額比例推薦教師擔任監試。
六、課務組於招生考試前請各系所推薦擔任監試人員名單,需經單位主管確實審核後,並在推薦表上由單位主管簽認,再送課務組辦理由教務長聘任。
七、經聘任後,因故不克擔任監試工作,不得私自覓人代理,需先告知課務組再經
教務長核可後,由課務組依原擬擔任監試人員調整,如仍不足,請原單位主管
再行推薦適當人員。
八、凡有直系親屬、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報考
參加該次招生考試者,不得擔任監試。未依規定迴避或執行監試工作者,將依
本校相關辦法予以懲處。
九、本要點經招生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