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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2年9月12日 教育部台教高(四)字第1020132004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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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2月20日 教育部台教高(四)字第1030021554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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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6月15日 教育部台教高(四)字第1040076107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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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8月10日 教育部臺教高 (四)字第1060112602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招生試務,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訂定大同大學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產業碩士專班、學士班、學士班轉學、陸生轉學招生考試,成立招生委員會,其組成及職掌依「大同大學招生委員
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招生方式:
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學士班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辦理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以甄試或考試入學方式辦理,其條件由各院、系、所、
學位學程自訂並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報考資格:
一、 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產業碩士專班、學士班:依大學法第二十
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 學士班轉學: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 學士班陸生轉學考:於國內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業累計滿二學期之陸生,得報考本校日間學制學士班陸生轉學考試。但就讀離島學校、離島校區系所及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之陸生,不得參加本校轉學考試。
四、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五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定後,本校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辦理招生。
前項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 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之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
三、 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在職生之招生名額應與一般生分別列出。
二、 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本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限。甄試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產業碩士專班每班招生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錄取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學士班、學位學程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及流用後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學系、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位學程(不包括停招學系、學位學程)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包括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 辦理轉學招生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三、 各學系、學位學程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學位學程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招生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學士班陸生轉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招收學士班陸生轉學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因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且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生及陸生其他學制之名額流用。
二、 得招收陸生轉學之系組,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六條 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應將下列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章,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一、 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甄試項目、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 報考條件及考試項目:
(一) 報考者是否需要相關科系畢業。
(二) 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
(三) 在職生報考之限制條件。
(四) 報考在職生者,應具有與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工作經驗及年資之計算。
(五) 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
(六) 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並考量其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
(七) 同分參酌比序規定,錄取或遞補時之處理方式。
三、 碩士班甄試錄取學生,符合資格條件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相關規定依本校碩士班甄試錄取新生提前入學作業要點辦理。
四、 錄取學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應依規定繳驗證書及證明文件。
五、 特種生:
(一) 轉學考試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法規規定辦理,未繳驗者,依普通身分考生之規定辦理,不予優待;其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二)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第七條 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一、 博士班:由招生委員會訂定。
二、 碩士班:辦理甄試者,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辦理考試者,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
三、 碩士在職專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
四、 學士班轉學與陸生轉學:於暑假或寒假辦理。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五、 產業碩士專班:依計畫申請時程分春、秋兩季招生。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第八條 錄取原則及放榜:
一、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 各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碩士班甄試入學及寒假轉學考試之遞補期限,不得逾第二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其餘學制班別之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四、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於招生簡章規定。
五、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本部備查;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經校級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放榜。
第九條 考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應依招生簡章規定並於期限內申請複查。成績複查以成績有否登錄錯誤、加總錯誤、漏閱答案等情形為範圍,不得提出重閱或重審,亦不得要求檢視。經複查成績若因分數增減致錄取結果有所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至遲應於放榜後十四日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招生委員會對於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收件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一條 迴避原則:
一、辦理招生試務工作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各項試務應負保密義務。
二、參加試務工作之人員,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參加該次考試,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第十二條 考試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前項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辦理審查、面試作業等招生規定作業要點另定之。
第十三條 產業碩士專班得配合企業用人需求,採密集課程設計,修業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學生之學雜費收費及學籍處理比照日間學制碩士班。錄取生與合作企業之權利義務、未履約罰則及相關規定,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第十四條 碩士在職專班為配合在職進修之需求,得彈性規劃授課時間,以夜間及週六、日授課為原則;其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不得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
第十五條 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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