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12月27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2月16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0月24日 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行政效能、教學與研究品質,建立自我評鑑及落實持續改善機制,依據大學法及大學評鑑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我評鑑係指校務評鑑之自我評鑑,以每六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配合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相關評鑑時程進行調整。
第三條 本校應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統籌規劃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委員會成員由專家學者七至九人組成,,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委員會得設置工作小組,協助推動自我評鑑業務。由副校長、教務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各教學中心主任及相關行政主管組成,並由副校長或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第四條 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包括校務治理與經營、校務資源與支持系統、辦學成效、自我改善與永續發展等,或依相關評鑑及認證機構所訂定之評鑑項目。
第五條 自我評鑑之實施包括內部評鑑、外部評鑑兩個階段,外部評鑑之委員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由校長敦聘之,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內、外部評鑑委員人數各以三至五位為原則。
第六條 自我評鑑之外部評鑑委員應聘請對高等教育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或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人士擔任之。
外部評鑑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一、 過去三年曾任本校專任職務。
二、 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
三、 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本校之教職員。
四、 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五、 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
第七條 評鑑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第八條 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規劃人員及執行人員應參加評鑑相關知能之研習。
第九條 學院、學系、獨立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評鑑或品保認證得依其需要另訂相關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本校相關規定或相關專責評鑑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