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5年10月18日 教育部台(85)高(二)字第八五五一九六0四號函核准
民國87年10月1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九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民國87年10月26日 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一一八四二二號函核准
民國89年9月25日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行政會議提案通過
民國89年10月23日 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八九一三三五三一號函准予
民國90年8月24日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民國90年10月5日 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九0一三九三一五號函准予
民國91年3月28日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民國91年4月26日 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九一0五七一四九號函准予
民國94年1月27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民國94年2月14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40016048號函准予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5年12月7日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民國96年1月4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50197379號函准予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6年6月7日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民國96年7月19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60101246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7年7月30日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8月19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70162497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1月21日 98學年度(上)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3月2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90027863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6月10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90099061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10月14日 九十九學年(上)第1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11月11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90190882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0年7月21日 99學年度(下)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0年8月11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1000135294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100年8月26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1000150796號函核定修正第3,40條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3年7月25日 102 學年度(下)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3年8月13日 教育部103.08.13台高(2)字第1030114172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12月17日 104學年度(上)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1月30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185064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6月23日 一O四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10月4日 教育部105.10.4臺教高(二)字第1050094774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11月2日 一○六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7年1月30日 教育部107.1.30臺教高(二)字第1060178599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8年9月19日 一O八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9年3月20日 一○八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9年3月23日 教育部109.3.23臺教高(二)字第1090030841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0年6月3日 一O九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民國110年7月1日 臺教高(二)字第1100081933號函第24條同意備查
民國110年7月23日 臺教高(二)字第1100095935號函第19,20條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1年6月2日 一一O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教高(二)字第1110058380號函第22,35,36條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2年1月12日 一一一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2年2月23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20007950號函通過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2年10月26日 一一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3年2月19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30009559號函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3年8月2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30069875號函第10條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篇 總 則
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訂定大同大學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有關學生入學、選課、輔系、雙主修、學程、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畢業及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事宜,悉依本學則辦理。
第二篇 學 士 班
第一章 入 學
第二條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依本校招生規定,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本校招生規定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大同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規定」申請入學,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大同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修讀跨國雙聯學位,其辦法另訂之。
凡符合上述入學資格之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生產或撫育幼兒之需要申請,申請年限至多以撫育子女3足歲為限。
學生因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以三年為限。其保留期間不列計前項申請保留之年限。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遇有缺額時,得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除外。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各年級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學士班相當年級就讀:
一、 大學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肄業生。
二、 專科畢業生或專修科畢業生。
三、 符合專科畢業同等學力。
四、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得修滿規定之學分數,以報考性質相近之學系年級。
第四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到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應徵召服兵役,未能依規定日期註冊入學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書面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暫緩入學,其有效期間,以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毋須繳納任何費用。俟服役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入學。
第六條 新生及轉學生應於入學時繳驗符合入學資格之學力證明。學生所繳學歷證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即予開除學籍,除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如在畢業後發現,勒令繳還畢業證書,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七條 學生每學期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繳費、註冊。學生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繳費、註冊者,應至註冊課務組辦理申請延緩註冊手續,且於開學後三天內完成註冊。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延緩註冊者,不在此限。
逾期未完成繳費者,經書面催繳通知後仍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費,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
學生可依規定申請就學貸款或減免學雜費,其標準及辦法另行公布。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或減免學雜費不符規定者,須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各費,逾時未補繳者,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
第八條 新生及大學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逾期未註冊者,除依規定請求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暫緩入學者外,應予取消入學資格。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每學期均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日之前繳交各項應繳費用,繳交應繳費用即視同完成註冊。逾期未繳費,除已先具函請假,經核准緩期註冊或請准休學者外,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註冊請假以兩星期為限。已完成註冊手續之學生,若有依規定應向學校繳納之學分費尚未繳清者,次學期不得註冊。
學生經核准退學或休學者,其所繳各項費用退還規定如下:
一、 學生於全校上課開始日之前辦妥退、休學手續者,免繳各項費用。
二、 依行事曆規定全校上課開始日之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所繳學雜費退還三分之二;逾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所繳學雜費退還三分之一;逾三分之二者,所繳學雜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九條 學生選課須依「大同大學學生選課辦法」及「大同大學學生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本校學生得選修其他大學校院課程或出國修習學分,依本校「學生校際修課實施辦法」及「學生出國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三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若修習跨學期課程且於課程結束時始給予學分及成績者,以平均學分數計入各學期修習學分。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或因修習輔系、雙主修者,得超修至多6學分。
學生因特殊情況,應專案申請並檢具相關證明,經教務長核定始得超修或減修學分,不受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 選課結束後不符前述修習學分規定下限者,應令休學。學生選課於公告之選課期間(復學生得於註冊當日)辦理。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相衝突之科目,否則,即予註銷其中一科。己經修讀及格之同一學分科目,不得再修。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十二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年限均為四年;所修畢業學分總數,除規定必修之體育、勞作教育另計外,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但各系、院得自訂較高之畢業學分數,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備查。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學期至二學年。依法認定具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者,至多得延長四學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期間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得視需要,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至多得延長修業年限四年。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屆滿後,已修滿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滿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學年。
學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補修或重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學生辦理註冊,至少應修習一個科目。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入學者,應於畢業學分外再加修十二學分。若因加修學分,致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第十三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酌予抵免,並得提高編級。抵免學分之審查依本校抵免學分規定辦理之,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校學業成績考核得以下列各種方式行之:
一、 日常考查:由各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 臨時考試:由教師於上課時間內舉行之。
三、 期中考試:由教師於每學期中間舉行之。
四、 學期考試:於每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五、 學期報告:由教師視需要指定之。
第十五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學業 (包括實習)、操行二種。
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特殊課程或跨學期課程於尚未結束之學期,其成績評定以「通過」、「未通過」、「未完成」考評,未通過考評等同於該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跨學期課程於結束學期採百分計分法核計並計入當學期成績。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點數之對照如下:
A等:八十分以上,點數四點。
B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點數三點。
C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點數二點。
D等: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點數一點。
E等:未達五十分者,點數零點。
操行成績分為下列五等: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第十六條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一、 以修習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成績積分。跨學期課程在評定最終成績的學期,以該科目總學分乘以成績計(百分計分制)。以「通過」、「未通過」、「未完成」考評方式之科目不計。
二、 所修習科目學分(含不及格科目學分)扣除以「通過」、「未通過」、「未完成」考評方式之科目學分之總和為計算學分總數。
三、 各修習科目成績積分之總和為成績積分總數。
四、 以成績積分總數除以計算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不列計暑修科目與學分。
各學期(含暑修)成績積分總數之總和除以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總數之總和為畢業成績。
第十七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任課教師交註冊課務組後,即不得更改。若因任課教師之失誤而須修正者,得經該教師檢具相關證明會同系主任提出書面申請,由教務長召集教務會議決定之。學生對於學期成績有疑義時,應於學校成績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向授課教師或開課單位提出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凡學期考試曠考之學生,其曠考科目之學期總成績得以零分計算。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得補考。必修科目不及格應令重修。
第十九條 境外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在校期間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四次達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條 除第十九條所列學生外,在校期間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四次達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令退學。但依法認定具有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者,不適用上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本學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體育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第十九條、第二十及第二十一條之學分數內核計。
第二十三條 學生所修同一科目分多學期開授,前一學期未修者,不得修習下一學期同一課程。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意外、重病或親喪事故不能參加期中或學期考試者,必須提出證明向教務處請假,並須經教務長之核准,方得補考。補考須在銷假後三天內完成為原則。
第二十五條 學生於考試時如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記過、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學生參與校外升學考試時,如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出,依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第四章 請假、缺席、扣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事前須向學務處請假,其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經校醫或公立醫院之證明。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未上課者,以曠課論,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二小時計;遲到或早退二次者,作為缺課一小時計;凡一學期中某科目請假或缺課逾三分之一者,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撫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經核准之請假,致缺課總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或所修學分授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受前款之規定限制。並得視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五章 休學、復學、轉學、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轉學或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經教務長之核准。如在校修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其學籍經審查合格者並辦妥離校手續後,得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學生如因重病(須經公立醫院證明)或特殊事故(須經學務處查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得申請休學;經核准後,向註冊課務組辦理休學手續。如無特殊原因,休學手續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休學申請截止日前辦理完成 。
第三十條 學生每次得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等原因無法及時復學者,得酌予延長休學一年;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得酌予延長休學三年。
在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服役期間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得於服役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期間申請休學,其休學期間不列計休學年限。
學生因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本校申請休學,至多以三年為限,其休學期間不列計休學年限。
休學期滿不復學者,以退學論。
第三十一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及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遇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並由本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限期辦理離校手續。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 學業成績不及格,有本學則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情形者。
三、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四、 修業期滿,經延長二學年仍無法修滿主系規定科目與學分者。
五、 自動申請退學者。
六、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所繳學歷證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即予開除學籍,除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如在畢業後發現,勒令繳還畢業證書,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 開除學籍依本校學生『學生獎懲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若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六章 輔系、雙主修、轉系
第三十五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經核准後得自二年級起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輔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校際輔系修讀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經核准後得自二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校際雙主修修讀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轉組;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學生轉系需經有關系主任、教務長之同意,提經學生轉系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舉行考試。
第三十八條 轉系學生須修滿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科目,方得畢業。轉系學生應修科目,由轉入學系之系主任核定之。
第三十九條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
第七章 畢業、學位
第四十條 本校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修業期滿,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准予畢業授予學位,並發給學士學位證書。各學系得自訂其他畢業條件(如語言能力、核心能力等),並訂定相關規定,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備查。
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本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
符合前項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由授予學位之所屬學院訂定相關規定,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備查。
第四十一條 學士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惟若延畢生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得於其符合畢業條件之月份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學生,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一、 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 每學期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三、 每學期名次均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不合前項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第十條規定核定之。94年次以後之役男申請學士班就學期間服役者不在此限。
第三篇 研 究 所
第一章 入 學
第四十三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甄試入學方式招收或經本校審查合格之外籍生,得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肄業。
本校碩士班甄試錄取學生,符合資格條件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相關規定依本校碩士班甄試錄取新生提前入學作業要點辦理。
凡符合上述入學資格之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生產或撫育幼兒之需要申請,申請年限至多以撫育子女3足歲為限。
第四十四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博士班肄業。碩士班研究生具備下列條件者,由原就讀或相關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經擬就讀研究所所(系)務會議、再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 修業碩士班一年以上且應修科目至少十六學分。
二、 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三、 碩士班研究生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在原碩士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該研究所評定為成績優異並確具明顯研究潛力者。
第二章 註冊、選課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入學第一學期須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逾期未註冊者,除依規定請求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暫緩入學者外,應予取消入學資格。
研究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每學期均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日之前繳交各項應繳費用,繳交應繳費用即視同完成註冊。逾期未繳費,除已先具函請假,經核准緩期註冊或請准休學者外,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註冊請假以兩星期為限。已完成註冊手續之學生,若有依規定應向學校繳納之學分費尚未繳清者,次學期不得註冊。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四十六條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修業期限以一至五年為限。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入博士班起,則依博士班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碩士班(包括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須修滿至少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須修滿至少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須修滿至少三十學分。
前項學分均不包括畢業論文學分。
各系、院得自訂較高之畢業學分數,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備查。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不及格,應令重修。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比照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學位考試或資格考核成績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仍不及格者。
二、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 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四、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五、 自動申請退學者。
六、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五十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回碩士班就讀;若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五十一條 博士、碩士學位考試依本校「大同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 畢業、學位
第五十二條 本校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修業期滿,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本校「大同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考核成績合格者,准予畢業,授予碩士學位,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之碩士班學生,其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 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其認定基準,由本校統一訂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屬專業實務之碩士班學生,其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之;其認定基準,由本校統一訂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依教育部相關法規規範之。
第五十二條之一 本校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修業期滿,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及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本校「大同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考核成績合格者,准予畢業,授予博士學位,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之博士班學生,其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其認定基準,由本校統一訂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依教育部相關法規規範之。
第五十二條之二 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重複提出作為學位論文。但國內學校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之三 博士班、碩士班學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惟修業年限逾二年者,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並通過學位考試,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第五章 其 他
第五十三條 本篇無特別規定者准用本學則第二篇學士班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四篇 學 籍 管 理
第五十四條 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所載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院、系、所組別、年級、成績、註冊、休學、復學、轉系、轉所、退學、轉學等學籍記錄,概以教務處註冊課務組之各學年度學生名冊及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五十六條 在校學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經教務處核准更正。

第五篇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經教育部認定屬影響學生正常學習之重大災害,得由本校視個案情形,從寬適用彈性修業機制,以協助學生渡過重大災害。
適用前項彈性修業機制之範圍及方式如保留入學資格、註冊、繳費、選課、學分抵免、成績考核、出勤請假、休復退學、修業年限、畢業資格條件等,其處理原則另訂之。
第五十八條 學生對學業成績或參與研究、教學及服務等各類獎助之權益有疑義時,須先向任課教師、計畫主持人或教學主管提出查詢或要求協助。經處理後學生仍覺得權益受損時,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實施辦法提出申訴辦理。
第五十九條 為配合政府兵役政策,學生於就學期間申請服役義務,其有關之註冊繳費、學期或暑期或跨校修課學分數、休學年限及修業年限等,依「大同大學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辦法」辦理。
第六十條 本學則有關學生申請事項,本校得另訂補充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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