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10月14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10月18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1月3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薦送學生出國交換進修之機制及規範交換學生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大同大學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交換學生申請資格:
一、 在本校大學部或研究所至少就讀一年以上之學生。
二、 陸生、僑生及外籍生不得申請交換至其原居住國之學校。
三、 凡外籍生領取臺灣獎學金者,不具資格。
四、 在校歷年總平均成績達GPA3.0以上。
第三條 本校學生前往各締約學校交換以兩次為限,且不得前往相同國家,交換期間合計亦不得超過二學年;惟非修課期間至簽訂校際合作之國外大學進修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至締約學校進修,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請,經交換學生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後,以本校名義寄發推薦函。檢附文件如下:
一、 締約學校進修申請表
二、 締約學校進修申請其他相關文件
三、 大同大學學生赴國外就讀交換學生申請表
四、 在校英文歷年成績單乙份
五、 推薦信兩封(中英文皆可)
六、 自傳
七、 讀書計畫(含修課計畫)
八、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托福成績及語文能力證明等。
第五條 本校推薦至締約學校為交換學生之審查標準如下:
一、 在校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 語文能力: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三、 讀書計畫: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前項審查評分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推薦。
第六條 交換學生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研發長、相關院系所之院長、系主任及所長組成之。
第七條 審查會議結束後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申請者須於接獲審查結果後一週內繳交「大同大學交換學生本人同意書」、「大同大學交換學生本人聲明書」以及「大同大學交換學生家長同意書」至教務處招生組,確認同意出國並保證出國進修期間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視同棄權。
第八條 審查通過者得簽具「交換學生棄權聲明書」放棄交換學生資格;惟放棄後該次錄取資格立即失效,不得保留;若於簽署「大同大學交換學生本人同意書」及「大同大學交換學生本人聲明書」後始放棄資格者,自該次審查會議開會日起計算,兩年內不得參加本校交換學生計畫。
第九條 收到外國學校入學許可後,須將入學許可影本繳交教務處招生組留存。
第十條 交換學生須撰寫「心得報告書」,於返國一個月之內以電子檔方式繳交至教務處招生組,作為日後交換學生之經驗傳承。未繳交「心得報告書」者,教務處將不受理其出國選課修畢科目學分及成績認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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