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12月7日 95學年度(上)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1月15日 97 學年度(上)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6月11日 97 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大同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名譽博士學位之授予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 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 對文化交流、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三、 對本校學術提昇或校務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四、 對本校「建教合一、研究發展、正誠勤儉、工業報國」辦學理念之實踐有
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由校長或各學院推荐,經當事人同意,提交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後授予之。
第四條 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教務長、教授代表五人至七人以及有關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及系主任組成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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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名譽博士學位授予辦法090611.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