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12月2日 教務處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0年5月31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2年5月23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一、 本校學生參加考試,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及監考教師之監督。不服從監考老師監督、擾亂試場秩序者,監考老師得要求即刻交卷離開考場,停止考試。
二、 每節考試時學生應依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學生證置放於桌面上,未遵守規定者,不得參加該節考試。監考老師得視需要要求學生更換座位。
三、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時學生應立即進入教室參加考試;遲到逾20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教室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不可交卷離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四、 學生拿到考卷應即檢查試卷有否缺漏或印刷不清,考試題目除印刷闕漏或不明應舉手並向監考老師說明問題,其他概不得發問,如有疑問須等任課教師到場解說。
五、 學生於考試結束前提前繳卷,應將答案卷親自交給監考老師,立即離開教室。若離去時將答案卷置於座位或攜出考場,該科不予計分。每節考試終了鈴(鐘)聲開始響起時,應即停止作答靜坐原位,等候監考老師指示收取全部試卷,清點無誤後,始得離場。
六、 考試時除學生證、筆、尺、橡皮擦、修正液等必需文具,及試卷載明可以攜帶之計算機或參考資料(書籍、字典等),不得攜帶其他物品、食物及飲料至座位應試。其它個人物品須置於教室內前後,不得存放在抽屜裡及課桌左右。有特殊需求者,須先徵得監考教師同意。
七、 任何可通訊設備(行動電話及有線無線等通訊裝置)於考試期間不得使用,且必須關機,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八、 學生自備計算機型式需依命題教師規定,不得使用可撰寫程式之計算機、手機及平板電腦等替代,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學生於考試期間作弊經監考老師發現者,需即刻交卷離開考場,停止考試。考試結束後由監考老師將卷證送交教務處處理。
十、 每次考試前,學生須檢查桌面淨空及桌面字跡須自行擦拭乾淨,如無法清除須先向監考老師報告;考試過程中學生不得於桌面撰寫任何資料或計算,否則視同作弊論處。
十一、 除命題教師在試題上註明可以參考之資料外,考試時不得夾帶、預寫資料或詢問他人、窺視他人資料、助人作弊,否則視同作弊論處。
十二、 學生如有頂替舞弊情事,一經查獲,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除雙方均以作弊論處外,若代考者非本校學生,函送該生學校議處。
十三、 學生繳卷後與等候後續科目考試之學生均不得在走廊上徘徊談話,以免妨害教室安寧,違者監考老師通知生活輔導組協助處理。
十四、 授課教師閱卷時若發現明確作弊情事或由同學檢舉且經查證屬實者,仍依考試作弊論處。
十五、 考試作弊者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並送交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十六、 違反本考試規則第5點至第8點及第13點但未發現作弊情事者,送交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十七、 本考試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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