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5月11日 訂定 1. 為讓資訊工程學系學生能於課業之餘有機會實際體驗職場或社會服務經驗,達到理論與實務並重的教學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2. 資訊工程學系之學生得於在學期間或暑假期間到本系認可之單位進行課外實習,實習方式可為社區服務、專題研究或工廠實習。 一、 社區服務 A. 校內:由學生自行列出服務項目(公共區域打掃、量體溫或校園外圍打掃等),由學校開列服務時數證明。 B. 校外:到政府立案之各公私立機構從事非學員身分之工作或志工,由工作單位開立時數證明。 二、 專題研究: 國科會計畫(大專生暑期研究或一般有列名之計畫)及建教合作案,計畫案時數以316小時計算,外加4小時系上服務工作,協助打掃專題計畫進行之實驗室,由本系出具服務證明。 三、 工廠實習: 依現行工廠實習辦法辦理。 3. 實習時間以週或小時為單位,如以週為單位,原則上以一次八週或分兩次每次四週來進行,以小時為單位合計需實習320小時(可混合不同工作類型計算,與週為單位合併計算時,每天以八小時計算,每週以五天計算),實習期間本系將安排教師前往訪視,如發現實習性質不符本辦法所訂定之標準,本系將不予承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