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7月9日 九十七學年第六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2年10月24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3年6月18日 教務會議修正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9年5月1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一、 本校學士班必須修習以下之課程,計8學分,才符合畢業標準。修習英文課程內容如下:
(一)102學年度(含)前入學之學士班:
1.英文一、二、三、四、五、六,計6學分。
2.英語聽講訓練一、二,共2學分。
3.每學分須每週上課1小時,演練1小時。
(二)103學年度(含)起入學之學士班:
英文一、二、三、四各2學分、每學分每週上課2小時,計8學分、
8小時。
二、 以上所有課程須依序修讀及辦理抵免,如有不及格者須重修。
三、 通過下列英檢測驗者,得抵免下列英文課程:
(一)102學年度(含)前入學之學士班:
1.持有通過全民英檢中級複試(或等同之其他英檢)之證明者,或經校方依入學英文成績篩選而達標準者,得抵免英文一、二課程,並直接修讀英文三課程。
2.持有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等同之其他英檢)之證明者,得抵免英文聽講訓練一、二課程及英文一、二、三、四課程,並直接修讀英文五課程。
3.持有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或等同之其他英檢)之證明者,得抵免所有之必修英文課程。
(二)103學年度(含)起入學之學士班:
1.持有通過多益650分(或等同之其他英檢)之證明者,得抵免英文一、二課程,並得直接修讀英文三課程。
2.持有通過多益750(或等同之其他英檢)之證明者,得抵免所有之必修英文課程。
通過上述英檢者,得檢具成績證明,配合學校規定之加退選時間至外語教育中心辦理抵免英文課程。
四、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全民英檢與其他英語能力測驗之等級對照表(詳見附件)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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