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6月7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30075148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94年12月2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3月23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50036268號函核准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0年11月7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0年11月15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1000205671號函核准備查
民國100年12月9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1000221765號函核准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1年9月6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1年12月10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1010233432號函核准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4月16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6月1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60545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11月17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2月14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73345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8年11月8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9年1月21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186669號函核備第1,2,3,4,7,8,11,13,14條文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9年6月11日 108 學年度(下)第2次校務會議通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9年8月3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90091910號函核備第5,6,9,10,12,14條文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0年4月8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0年7月1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00081990號函核備第9條文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為規範博士及碩士學位之考試,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與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博士班、碩士班學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或碩士學位考試:
一、 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在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合計三年。
二、 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須修滿24學分、博士班至少須修滿18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修滿30學分。
前項學分均不包括畢業論文學分。
三、 博士班學生應經資格考核及格,碩士班學生必要時亦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資格考核之科目與辦法由各系(所)自行定之,並送教務處備案。博士班學生在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後三年(不含休學期間)內,若不能通過資格考試,應予退學。
四、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回碩士班就讀;若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五、 已完成論文初稿。
第三條 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該學期註冊手續完成起,至11月30日止。
第二學期自該學期註冊手續完成起,至5月31日止。
二、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至各所:
(一) 歷年成績表1份。
(二) 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1份。
三、 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報請系所及學校核備。
第四條 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一、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5至9人,碩士學位考試委員3至5人,均由校長遴聘之,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由口試委員互推1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以專任為原則,至多2人,如2人均為學位考試委員時,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遴聘4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遴聘6人。
二、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者。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具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本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由各系(所)務會議審核通過。
三、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學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三) 具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本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由各系(所)務會議審核通過。
第五條 博士或碩士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二、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3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5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 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評定以1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1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四、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六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1次,博士班、碩士班學生申請後應於該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
學位考試與資格考核得於同一學期內舉行;學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得因故申請延期舉行。
第七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博士班、碩士班學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1次不及格論。
第八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系(所)應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交教務處登錄。惟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前送達。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否則需於修業年限內重考1次,經重考不及格者或未能如期交出論文者,應令退學。
第九條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之博、碩士班學生,其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其認定基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之;其認定標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二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學位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相關法規規範之。
第十條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等,不得重覆提出作為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學位考試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第十一條 已通過之博士、碩士學位考試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等,學生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本校圖書館及國家圖書館保存之。
保存於國家圖書館之本校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並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國家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且經本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十二條 對於本校已授予之博士、碩士學位,如發現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涉嫌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之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有關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涉嫌抄襲或舞弊
情事之調查,另依大同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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